义务教育禁“民办营利”回归义务本质

2016年11月01日 14:37   来源:南方网   堂吉伟德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在北京开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次提请审议。此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10月31日中国新闻网)

  《义务教育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未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按照法无禁止不可为的原则,民办学校包括营利性学校参与义务教育,并不受法律的约束,其实也为义务教育的“营利化”开了天窗。

  从理想的状态来说,让更多优质的民营学校参与义务教育,对于满足多元化和个性化需求有着积极的作用。比如,可以通过民营学校的优质化,在满足公共优质教育资源提供不足的短板。不过,从实际的操作来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与和实施义务教育,最终沦为了一场暴利游戏,并导致整个教育生态的加速恶化。既无以控制民营学校的贵族化和精英化,又无以约束公立学校的逐利化,甚至与营利机构沆瀣一气。也正是因为此,早在2012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联合下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其中要求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由此不难看出,公益性、义务化是义务教育的特质,并因为国家责任而具有某种强制性。由于义务教育采取的是国家兜底,适龄儿童的一切费用都由公共财政负担。民办学校若要承担义务教育,除了获得国家在本区域同等的补助,就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若要据此收费营利并作为赚钱的方式,那么其行为就应当被限制。

  国家之所以限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更多是基于现实的一种纠偏。首先,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天然存在着矛盾。若要营利则无以实现公益,那么允许民办学校营利则有损公益,与义务教育的倡导与要求不符。其次,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办学,加速了资源的失衡与秩序的混乱。在具体的实践中,不但出现了公助民办之类的变异,而且也加速了公立学校优质师资的流失,形成了民营学校一家独大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公办学校的办学质量,也加重了家庭的教育成本付出。再次,义务教育的民营化或者营利化,会加剧择校热的出现。由于民营学校相比于公立学校更为自由,也更为开放,因而就不会受划片入学等政策的影响,从而为择校热的蔓延埋下了隐患。

  当然最严重的问题,就在于义务教育实现民营化或者营利化之后,就会产生较为严重的责任替代,从而使各级政府在办学的积极性上不足,从根本上破坏教育公平性的原则。结果一方面弱势者无以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另一方面,通过营利民营学校享受到优质资源,又要付出极为沉重的经济代价。故而,在营利与义务出现矛盾的情况下,通过限制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办学,则成为回归义务本质的必然选择。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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