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关系

2016年11月01日 08:13   来源:人民日报   郑功成

  在我国,国计民生是一个固定词组,它把国家发展与改善民生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古代先贤孟子“民为贵”的思想突出强调了民生维系天下安危,并将其作为最高道义责任。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带领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作为自己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习近平同志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必须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这一重要论述继承和发展了将国家发展与民生改善相结合的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彰显了共同富裕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原则,揭示了现代国家治理发展进步的方向和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关系的真谛。

  我国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已形成良性循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创下了经济高速增长持续时间最长的世界纪录,目前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约8000美元,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伴随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持续大幅改善,数以亿计的贫困人口摆脱了贫困,城乡居民生活正在总体小康基础上奔向全面小康。但毋庸讳言,过去一段时间,在社会财富分配与公共资源配置方面还存在失衡问题,突出表现为居民收入增速曾长期低于GDP增速,收入差距有所拉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改善民生的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居民收入增速低于GDP增速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扭转,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呈现互促共进、相得益彰的良好态势。

  这突出表现在:我国国民经济在结构优化、提质增效中稳步向前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与生活质量在经济新常态下持续提高。在教育领域,通过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加快发展民族地区与乡村教育以及健全对困难学生的援助制度,不断提高教育公平性。在就业领域,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近3年每年新增城镇就业均达1300多万人,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在收入分配领域,2013年城乡居民收入增速与GDP增速基本持平,2014年、2015年城乡居民收入增速均高于GDP增速,社会财富分配向民生倾斜。在社会保障领域,低保、养老金、医疗保障水平等持续提高,养老服务、残疾人保障等社会福利事业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全民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基本途径与制度保障。在生态环境领域,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被摒弃,环境恶化势头初步得到遏制。

  近4年的发展实践表明,我国经济增长虽然从高速转为中高速,但民生改善的幅度不断加大。由此产生的一个良性结果就是内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今年上半年内需的贡献率达到110.4%,同比提高14.5个百分点,成为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最大引擎。这正是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形成良性循环的重要标志。

  澄清关于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认识误区

  当前,在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有人认为,做大财富蛋糕可以自动解决民生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应放手让市场自发调节;政府增加用于民生的财政支出是对经济发展的不必要干扰,对经济发展有害无利。这种看法似是而非。事实证明,市场不是万能的,不会自动解决收入差距问题。一些国家之所以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主要原因并不是财富增长或财富积累不够快,而是在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未能处理好财富分配问题,导致民生领域问题重重,最终丧失了经济持续发展的条件。这启示我们,唯经济增长的发展取向虽然能在一个时期带来社会财富快速积累,但会导致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持续扩大,进而引起经济结构失衡、社会矛盾激化甚至社会不稳定,最终又会损害经济增长。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关系,既发挥好市场的作用,提高效率;又发挥好政府的作用,维护公平。

  误区二:有人把民生问题等同于温饱问题,忽视了人民群众对于改善民生的美好期待和迫切愿望。应当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幸福美好生活。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的。比如,楼上楼下、电灯电话曾是改革开放初期人们梦寐以求的理想生活,现在则习以为常。又如,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从1990年的3.4%上升到2015年的40%,教育事业发展之快在当今世界无出其右者,但人们对教育公平、素质教育、全民教育等的呼声仍在日益高涨。再如,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创造了全球最多的就业岗位,数亿农民成为产业工人和城镇居民,但人们的就业需求全面升级,不仅要求增加就业数量,而且追求有体面、有尊严的就业。可见,随着社会发展进步,我国已进入民生诉求全面升级的时代。如果抱着民生工作就是解决吃饱穿暖问题的陈旧观念,就会对民生诉求麻木不仁。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牢记习近平同志一再强调的“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站,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并将这一思想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误区三:有人认为,改善民生与经济发展互相矛盾,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当前应防止患上欧洲国家的福利病。这种看法是片面的。首先,受生产力发展水平所限,我国社会福利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只要把握好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关系,就不会患上所谓“福利病”。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看,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并非不可兼得,而是可以相互促进的。例如,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社会保障改革滞后,曾经出现过众多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现象,结果导致社会不安全感上升、消费不振、企业库存增加。1998年中央作出了实行“两个确保”、建立“三条保障线”的重大决策,大力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保障了人民生活、提振了社会信心,而且为改革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在这一背景下,应该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关系?习近平同志强调,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持续增加民生投入,财政支出用于民生的比例逐年增加;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民生的持续改善,稳定了社会预期,增强了发展动力,推动我国经济形成了中高速增长、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良好态势,与低迷的世界经济形成鲜明对比。可见,只要坚持民生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相协调,改善民生与经济发展就可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关系,需要把握以下三点。

  坚持三条重要原则。一是坚持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改善民生成为经济发展的恒久动力源。经济发展是改善民生的基础和前提,改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动力。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良性循环,我国经济才能在科学发展之路上行稳致远。二是坚持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止因民生建设滞后或超前而损害经济发展。既不能只重经济增长不重民生改善,也不能透支社会财富而使发展陷入不可持续的境地。应坚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改善民生,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三是坚持共建与共享相结合。没有共建就不会有共享之财富,没有共享也不会有共建之动力。只有形成人人参与建设、普遍崇尚劳动的社会氛围和劳动能够致富、付出就有回报的制度环境,才能实现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良性循环。因此,应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共建共享美好生活的理念,使改善民生既是党和政府努力的方向、也是人民群众奋斗的目标。

  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更公正地惠及民生。“更多”,就是保持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好势头,实现并长期维护国内生产总值与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更好”,就是进一步优化收入分配结构,调动人人参与共建的积极性,持续改善居民收入状况,确保勤劳者能够致富,确保创造性劳动与复杂劳动能够获得应有回报,确保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同时抑制投机性收入,坚决打击非法收入。“更公正”,就是让全体人民公平合理地分享国家发展成果。当前,应特别注重兜底线、补短板,全面推进脱贫攻坚工程,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同时,应努力把改善民生融入经济发展,将民生经济作为重要战略性产业加以扶持。养老服务、医疗保健、儿童服务、残疾人服务以及文体、旅游、休闲服务等关乎人民生活质量的产业都有着巨大发展空间。这些产业既可以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又是持续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能够使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有效对接,值得大力发展。

  抓住重点,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步入法治轨道。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是关乎民生的重点领域,必须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与时俱进地做好工作。当前,应着力维护教育公平、提升就业质量、实现分配正义、健全社会保障、优化生态环境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有针对性地解决城乡居民实际困难和满足基本民生需求的同时,还应将提供稳定安全预期摆到重要位置,防止出现社会成员因生活困难和对未来丧失信心而陷入绝望的情况。为此,需要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建设步伐。例如,社会保障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支柱性制度安排,具有解除全体人民生活后顾之忧并提供稳定安全预期的重要功能,迫切需要进一步定型并步入法治化发展轨道;平等、体面、有尊严的就业作为新时期的民生诉求,必须有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包括工资正常增长、社会保障强制参与以及发展慈善事业等调节社会分配格局的举措,都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等等。可见,让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新的发展阶段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关系的重大任务。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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