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需要“初次”和“再次”两条腿走路,才会均衡。个税改革等初次分配需要效率优先,再次分配则需要坚持公平优先。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实施激励计划,推出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
此次分配政策改革凸显了公平、效率并重的原则,既有利于改变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性问题,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同时激发的落脚点也有助于生产率提升及经济增长。
《意见》提到的七大群体大致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中低收入者,如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基层干部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一个社会的公平来自于低收入群体福利最大化,这也是改革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另一部分是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增加这部分人的收入是为了体现收入分配的激励原则、经济效率原则。这有利于提升全社会的生产率,因为效率是公平分配的重要基础。尤其应该看到,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以效率激发各方力量促进经济增长仍是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因而,收入分配必须找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
找准收入分配改革中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需要解决好三大问题。
从长期目标来看,构建居民收入的基础性数据库是必需前提。此次七大人群的分类仍然是比较模糊的,因为我国缺乏居民收入的基础性数据,这也是高收入群体“应征未征”、低收入群体“应免未免”等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目前公众呼吁的赡养、抚养费用,房贷利息抵扣等,都还没有实现一人一档案。因此,我们应尽快利用大数据,加快构建居民收入数据库,并实现动态更新。随着大数据应用在我国的不断推广,构建全民数据库从成本上、技术上都有了实现的可能。
从短期目标来看,需要动态调整“个税起征点”,尽快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个税征收不合理问题。实现“精准税负”的基础性工作量较大,非一日之功。而“个税起征点过低”等问题亟待推进改革。个税起征点已经5年未调整,其间货币、居民收入都有较明显增长,确实有上调的合理性。在一时无法实现“精准税负”长期目标的情况下,不妨先实现“小目标”,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以解决当前问题,并结合通胀、居民收入等指标进行合理的动态调整,使中低收入者少交税,不失为一个可行举措。
从综合改革的角度来看,要发挥好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在收入分配中的协同效应。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需要“初次”和“再次”两条腿走路,才会均衡。个税改革等初次分配需要效率优先,再次分配则需要坚持公平优先。因此,我国应尽快研究遗产税等财富税的开征事宜。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