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掀开税改新篇

2016年10月20日 07:59   来源:光明日报   李万甫

  【经济论衡】

  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意味着实行三十余载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征收的格局宣告结束,流转税制重大结构转换基本完成,开启了税收发展新阶段,在中国税收改革和发展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制改革的路径一直围绕着“转型”与“扩围”展开。先前增值税制改革在这两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没有彻底完成。“营改增”本质上是增值税对营业税的替代,是税制的结构转换,这是由营业税与增值税不同的运行机理和税制建设内在规律所决定的,是历史必然的过程,标志着流转税制结构格局的重塑。摒弃营业税,既是增值税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营业税重复征收内在特质的必然结果。此次推开的“营改增”扩大试点改革,既包括扩大行业试点范围,也包括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是“扩围”与“转型”的同时推进,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所有外购项目进项税准予抵扣。当前“营改增”扩大试点改革的稳步运行,意味着税制转换全面到位,标志着中国增值税制真正与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制接轨,为构建走向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和最终实现增值税立法奠定了基础。

  “营改增”的实质是税制转换,也是税收制度创新的集大成者,符合现代税收制度“税种科学、结构优化”的价值追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前瞻性的前行脉络。与国际接轨的规范化增值税制的建立,将助推现代税收制度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开启了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征程。同时,税制转换,必然带来税务管理方式的变革,推动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营业税征收环境下,给征纳双方带来程度不同的管理盲点或管理上的自由裁量空间,对征税人来说,存在收入确认、入库时间等的随意性,也存在空转、虚增收入的可能性;对纳税人而言,由于交易各方不存在内在的关联关系,易于形成对内对外“两本账”的问题,导致偷漏税款行为的发生,造成税收流失。而在增值税征收环境下,由于环环抵扣,上下游企业交易存在关联关系,征纳双方通过链条机制联结起来,交叉比对认证交易行为,从而减少了税务征纳双方的涉税风险,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交易各方串联起来,实现管理上的创新。不仅如此,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为基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集中了大量的经营交易数据资源,挖掘、分析和利用税收大数据,也会助力税收治理能力的提升。

  按照现行财税体制,营业税是地方财力的支柱税源,增值税的分享体制,对中央和地方财力的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全面实施“营改增”,直接动摇了以税种划分收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营业税的取消,地方主体税源也就丧失了,地方财力保证问题凸显出来,增值税作为共享税的75∶25分成,也要随之发生变化。虽然在“营改增”试点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上,一直坚持确保地方财力不受影响的改革思路,但适时调整改革财税体制已迫在眉睫。可喜的是,在“营改增”扩大试点改革即将实施的前夕,及时出台了“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实行增值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并通过税收返还方式将上划收入返给地方。这种具有过渡性的财税体制改革的制度安排,不仅解决了“营改增”试点改革下增值税的分成比例,也使困扰地方政府悬而未决的地方财力保障问题终于有了制度性解决方案,对确保“营改增”顺利推行奠定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与全面实施“营改增”同步推出的央地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不仅明确了2~3年的过渡时限,也昭示着全面财税体制改革的大幕即将拉开。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我国当前重大的经济治理方略,“营改增”作为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担负着企业“降成本”改革的任务。此次“营改增”的推出,遵循着“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原则,“营改增”实施所释放的减税红利,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增添企业的活力,契合了供给侧改革的内在要求。“营改增”释放的税制转换红利,降低企业边际成本,提升劳动和资本报酬,提高要素供给的效率,将助力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改增”的推行,将改变在生产流通领域不同行业面临着两套税制而带来的税负不公平状况,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化管理,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施“营改增”,将优化税制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助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调整结构,加快形成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新经济增长极。“营改增”的实施,是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减税策略选择,也是税制改革助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体现。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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