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信用违约互换CDS难成做空利器

2016年10月10日 07:21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这标志着中国版信用违约互换(CDS)正式落地。

  说到CDS,很多人就会把它和源自美国、席卷全球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联系起来。在中国版CDS落地后,有人也将之与当下躁动的房地产市场联系起来,认为是“做空”房价的工具来了。其实,中国版CDS离“做空”工具还相距甚远,以为用其可以打压房价进而引发中国版房贷危机更是杞人忧天。

  简而言之,CDS只是正常的金融对冲、风险调控的金融产品,是一种可交易的针对债务发行人信用的“保险”合约。

  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国债券市场债券总托管余额达57万亿元,其中大部分被国内金融机构持有,占用了大量资金。与此同时,债市信用风险频发,各类债券都相继出现违约现象,从民企到央企,从私募到公募,债市“打破刚兑”正在加速前进,使得投资者在买入债券时更加谨慎,很多企业和地方发债困难。

  在此背景下,客观上需要CDS来帮助债券市场增强流动性。在有CDS“护身”的情况下,很多不被看好的债券都将会更容易地在市场上找到买家,从而盘活金融机构因此占用的资金,不少发债困难的地区和企业也将因此重新获得融资能力。

  然而,CDS并不是想设就能设。要想成为CDS的创设机构,必须是具备一定条件的核心交易商,且经专业委员会备案认可,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另外,参与者不得开展以其自身债务为标的债务或以自身为参考实体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核心交易商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0%,一般交易商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相关产品规模或净资产的100%。而且,作为CDS的卖方,创设机构需要为债券偿付“兜底”,利小而责大,当前市场信用风险升温,金融机构发行CDS的动力不足,使得CDS难以被滥发。

  CDS也不是想买就能买。交易主体要想进入CDS市场,应在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前,加入交易商协会并成为会员,并将其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报送交易商协会备案。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而一般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这等于限制了CDS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此外,目前CDS面对的是银行间交易市场,对于银监会管辖下的银行、证监会管辖下的券商及基金、保监会管辖下的保险公司等,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参与规则。而按照惯例,CDS最大的买方一般是拥有大量债权的银行,卖方则是大型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在规则不明晰的情况下,大型金融机构的参与也有很大限制。

  由此可见,中国版的CDS在种种限制下,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影响力上与美国版的CDS都不可同日而语;在所对应的基础信贷资产上,两者也有天壤之别。以曾在被美国滥用的CDS为参照,认为中国版CDS也是做空利器,实在有失偏颇。(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梁睿)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