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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 不严惩难震慑

2016年09月27日 10:22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报道,在近日召开的监管培训会上,监管部门权威人士明确表示,当前IPO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太低,需要改进与反思;欺诈发行违法成本肯定要提高,监管处罚标准肯定要提高,情节严重者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少网民认为,欺诈发行危害股市生态,损害股民利益,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监管部门当去之而后快。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A股市场,欺诈发行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在当前“严监管”的治市思路下,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处罚金额,追究刑责亦有法理依据。只有当“严监管”不再是一句口号,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才不至于被摧毁,投资者利益才不会被无端损害。

  不严惩难震慑

  欺诈发行,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网民“朱宝琛”认为,欺诈发行危害大,对欺诈发行的打击必须要从严从重从快。

  网民“皮海洲”称,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条款,与其说是处罚,不如说是对欺诈发行的纵容。

  网民“赵晓辉”称,欺诈发行无异于骗取投资者钱财。不仅仅是企业本身,参与上市过程中的中介机构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保荐机构更要尽责,切实担负责任。严监管、重处罚都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监管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最终实现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追究刑责确有必要

  网民“李丹丹”说,发行是资本市场的入口端,在监管转型的大背景下,对入口端的事后追责如果不严格,让欺诈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很低,这个市场就没有诚信可言。

  网民“张炜”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关键所在。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和刑事惩戒体系,才能有效遏制IPO环节违法犯罪。

  还有网民提出,现行法律对欺诈发行股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欺诈发行属于证券市场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有必要考虑对其提高刑事处罚的量刑标准。

  (记者 陈伟 整理)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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