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规定,各省市开展的首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已经进入尾声,这项改革实践开局良好。
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规范、成熟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最终形成,还需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各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应该看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是一项长期制度安排,目前尚在探索过程中,应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在规范中不断发展。结合今年以来的地方债发行情况,笔者认为,推进地方债市场建设应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坚持市场化方向。地方债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能否实现市场化发行事关地方债能否规范、健康发展。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招标等环节的设计是市场化发行的一个制度保障。从已开展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看,能做到发行过程公开透明。但由于多数利率紧贴国债,定价问题引起一些关于存在非市场化因素干预的质疑。此外,信用评级清一色的AAA,也没有体现出差异化。接受市场的质疑和检验是债券发行应该面对的正常现象。今后,应该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场化发行机制,尤其是利率形成机制,包括提高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增强地方政府信息透明度、编制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发展地方债二级市场,加强对发行人的监督等。同时,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
二是要重视“怎么用”的问题。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不但要重视如何发行债券,还应重视如何将募集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地方债包括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新增债券必须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置换债券则应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到期债务本金。地方政府首先是要按照预算法规定,严格按照限定用途使用,并纳入预算管理。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支矛盾凸显,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资金,更是应该用在“刀刃”上。一些基础设施,以及包括养老、医疗、棚户区改造等在内的民生项目“嗷嗷待哺”,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应按照发行文件要求,及时高效地运用于这些领域,充分发挥稳增长、惠民生的作用。此外,各省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很多都是用于市县和具体项目,应该及时下达资金,防止资金趴在账上“打呼噜”。
三是要明确地方政府的债务偿还责任主体地位。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每年代理发行一定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券,此后还进行了自发自还的试点。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发行、偿还主体地位并不清晰。今年实际上是各省市实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均“自发自还”的第一年,有必要强调地方政府的发行、偿还主体地位。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这个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增强地方政府举债的自我约束。因此,对地方政府而言,要硬化预算约束,科学管理债务,建立债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以及应急处置机制;对评级机构、债权人等市场主体而言,在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应坚持市场原则和法律规定,审慎评估、防范风险。(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曾金华)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