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对其加强风险控制以外,更重要的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另外,地方债的发行与存续要建立起详细的信息公开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听取了《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指出,一些地区债务规模较大,个别地区存在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此外,违规举债、变相举债的情况仍有发生,监管难度较大。
继2011年财政部授权上海、浙江、广东、深圳4地进行地方债发行试点后,去年通过的新预算法已赋予地方政府发债的权限。近年来,地方债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统计数据表明,2014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达到15.4万亿元,比2013年6月净增4.5万亿元,增幅超过40%,是当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2倍。
对于地方债的迅猛增长,近几年舆论一直在敲警钟,中央政府也抱有高度警惕,国家审计署每年发布的审计报告,都涉及地方债发行与管理上暴露的很多问题。去年,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确立了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管理原则。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今年3月起对规范地方债工作进行的调研中,仍然发现了地方债在规范化管理上存在突出问题,特别是至今未有一个地方或个人因为违规举债被问责。
何以至此?这与我国宏观经济出现的变化有密切关系。在经济增速放缓的趋势下,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增长困难,但是,地方政府仍然肩负着经济稳增长的使命,其所承担的地方基本建设、民生保障等任务也日趋加重,使其财政资金不敷使用的困难越来越突出,不得不通过举债来解决燃眉之急。有的地方政府甚至通过举债来解决养老金的支出,就一目了然地揭示了这种矛盾。面对地方政府的这种苦衷,问责板子要打下去,的确有些难。
地方债在当下的地方社会经济管理中,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除了对其加强风险控制以外,更重要的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也就是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意见》中提出的“疏堵结合”的方针。所谓“疏堵结合”,就是既要修明渠,又要堵暗道。按照《意见》的要求,地方政府举债要以发行地方债券的形式进行,这可以有效地为地方债建立起约束机制,而这正是目前很多地方债未能做到的。地方政府举债应主要用于公益性事业,由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政府性基金的专项收入偿还。对于地方政府与银行、国企等合作建立专项基金的形式,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必须明确切割,防止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由政府来为企业背起债务包袱。
另外,地方债的发行与存续要建立起详细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社会监督的力量遏制地方政府的举债冲动,这也可以有效地为政府官员建立起个人行政责任,避免地方债年复一年地拖延下去,而找不到具体的问责对象。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