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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甫:精准评判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

2016年09月19日 07:29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近期,随着营改增试点改革运行的逐步推进,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试点改革目标的实现问题,俨然成为时下谈论营改增最为敏感的话题,甚至将能否实现“只减不增”作为评判营改增效应的衡量标准。

  基于营改增试点改革内容,应拓展审视“只减不增”的思维空间。此次营改增试点改革,一是将建筑业、不动产业、金融业和部分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这两部分试点改革内容既包含有“扩围”的特征,也包含有“转型”的属性,共同构筑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政策底线。实践中,过分关注所谓的“扩围改革”所带来的试点行业税负变动,而忽略了转型改革所具有的全面减税价值追求,导致考量营改增效应评价上的某些偏颇。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实际上涉及包括四个试点行业在内的所有行业和企业,是此次营改增全面释放改革红利的普惠式减税举措,应当将其纳入试点改革的效应评价及税负增减的整体评估分析中,否则对营改增成效的分析就是不全面的。

  营改增试点方案的顶层设计,充分遵循了“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原则。既承袭了原有税制要素中优惠政策的规定,又制定出可行的过渡措施,维持了税负在各个环节既有的分布格局和配置状况,税负存量格局没有打破,从而使所有企业特别是试点企业都不会因试点方案的推行而使税负有所变化,并可享受净减税负的改革红利。从“营改增”试点运行的阶段性效果来看,达到了预期目标。据统计,四大试点行业1040万户纳税人中,税负下降或持平的户数达到了98.7%,而税负增加的只占1.3%,如果扩充到全部6000万户企业去考量,税负增加方面更加显得微乎其微,这足以证明营改增的试点改革成效是非常明显的。

  减税的政策诉求与课税机制的转换相得益彰。此次营改增释放的“减税红利”,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税收直接减免,而是通过税种替代和课税机制转换等改革举措实现的。既实现了课税机制的转换,也达到了全面减税的政策意图,并且几近所有企业均受惠于营改增试点改革,且改革平稳运行,是营改增试点改革的最大亮点和价值所在。

  个别企业出现税负上升问题需认真对待。尽管面不大,增幅不高,但也应认真分析:是企业主观因素造成的,还是政策衔接配套的问题?是短期的税负增加还是具有长期性?从前期营改增实际运行的经验来看,企业在运行初期往往难以适应税制转换的变化,加之抵扣机制和政策把握不够到位,原营业税制下的税负不尽公正合理,税率差带来的征抵不一致等诸多因素会引起企业税负的波动,应属正常现象,随着试点改革的逐步推进必将回归常态。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 李万甫)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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