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为创建文明城市,徐州市近日要求全市百余家单位上街协助交警执勤,时间自9月1日至明年底。但徐州市检察院随后对外发布消息,称不组织人员协助执勤。此事引发舆论起关注,徐州市委对检察院的行动表示支持。随后,徐州市创建指挥部做出相应安排,允许个别单位不参加此项活动。
市检察院对当地的行政指令表示出不同看法,并拒不参与,这本非什么大事,但放在现实的社会管理语境中,徐州市检察院的“拒绝”就显得有些另类和“出格”。这是因为,像创建文明城市这类活动,一旦纳入行政决策程序,那定是当地的“头等大事”,强调的是不折不扣执行,而且“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否则,一旦真问起责来,部门主官就可能“吃不了兜着走”。
但徐州市检察院居然公开宣称不组织人员上街协助交警执勤,且得到了市委的“支持”,这或许一定程度上显示着地方行政的进步。当然,徐州市检察院表态的底气来自“尚方宝剑”,那就是近日中办和国办印发实施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其中便有不得安排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条款。假如没有两办的这一规定,情形又会怎样?恐怕并不乐观。
舆论对徐州市检察院的做法给予了肯定,但对类似敢对不合理行政指令说不的行为显然不能停留于点赞,而应审视事件背后的逻辑合理性。提倡文明出行、创建文明城市都没有错,但是否应如此兴师动众,要求全市百余单位包括检察院、法院干警等都轮流上街“站岗”就大可商榷。且不说这样会严重干扰这些单位的正常秩序,影响其本职工作,而这些工作也可能事关民生服务等,其结果可能弄不好两头落空,既荒了自家“责任田”,也没完成好临时任务。
更重要的是这样做往往陷入形式主义的窠臼。动辄“全民齐动员”,“举全市之力”,一哄而上,看起来热热闹闹、轰轰烈烈,实则都是花拳绣腿、表面功夫,并不解决多少实际问题。对此类情形百姓见得多了,早就颇有啧言,诟之劳民伤财。文明出行也好,提高社会的文明水平也罢,显然不能靠大轰大嗡的运动式治理,更不能寄望于朝夕之功,而要靠日常规则和制度的严格执行,要靠日积月累的坚守。
检察官拒上街当“交警”,无疑是对形式主义的挑战,其实也对当下的行政伦理提出了值得思考的课题,即行政权力的程序正当性问题。显然,目前许多地方的公共行政管理及执行程序依然非常粗糙,既无严格的议事规则,亦无严密的程序审批规则,某些地方甚至闹出红头文件与国家法规抵触的笑话来。
现代的社会公共管理注重行政权力的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但眼下在不少地方的行政体系中,显然并未将这当回事,一遇“重大任务”,仍习惯于运动式社会动员,既不考虑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形,更不管合理与必要性如何。如前些年许多地方的全民招商热中,连公检法都成了“招商局”,而司法机关对具体经济活动的深度介入留下诸多隐患或后遗症。
检察院拒绝履行超职责范围的事务,既是其基本权利,亦是现代公共权力分工的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是《羊城晚报》首席评论员)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