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赦免腐败论”

2016年08月29日 07:29   来源: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反腐风暴波澜壮阔,强力反腐深得民心。然而,与此同时社会上也有一种说法:主张赦免腐败……对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有必要在理论上给予澄清,政策上更应有针对性地解决。

  近年来反腐风暴波澜壮阔,强力反腐深得民心。然而,与此同时社会上也有一种说法:主张赦免腐败,认为腐败存量十分巨大,不赦免解决不了;腐败分子是特殊利益集团,不特赦会阻碍改革;腐败是制度造成的,特赦腐败合乎情理;很多腐败没被追究,事实上已经存在赦免。

  笔者认为,对这些似是而非的观点,有必要在理论上给予澄清,政策上更应有针对性地解决。

   “赦免腐败论”站不住脚

  所谓“腐败存量十分巨大”,这个假设扩大了腐败犯罪的范围。腐败犯罪都是故意行为,贪污贿赂罪是典型的腐败犯罪,但渎职犯罪则是过失行为,并不是腐败犯罪。如将腐败犯罪理解为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腐败犯罪人数会大幅增加。另外,这个假设将严惩腐败与清除腐败“画了等号”。腐败是私有制的产物,只要国家和阶级社会存在,腐败就不会消除。任何国家都存在腐败黑数,但腐败黑数到底有多大,各国都没有准确的尺度来测量。

  “特赦腐败”其实只是表面上掩盖腐败或将腐败“染白”而已,实质上并不可能带来太多的变革,改革的阻力和障碍依然存在。在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中,很多腐败分子恰恰利用改革中的漏洞发了财。中国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包括政治体制在内的改革从未间断和终止过。中国的改革不是靠腐败分子推动或支持取得成功的,而是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实现的。

  而“将腐败的根源定格为制度漏洞”的说法也是一种托词。制度健全与不健全是相对而言的,世界上没有绝对健全无懈可击的制度,任何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都可能存在漏洞或缺陷。另外,在同样的制度环境下,搞腐败的人总是极少数,反腐败的人占多数。这说明人与人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内因是腐败行为不可缺少的关键变量。将搞腐败的责任全部推卸给制度,而腐败分子的责任却推得一干二净,是十分不合理的,结果只能让搞腐败的人理直气壮,而反腐败的人却直不起腰杆。

  一些腐败分子因各种原因而没有受到惩处,并不是对腐败分子的赦免,因为一旦条件成熟,腐败分子最终会被追究。事实上,目前查处腐败力度与群众期盼还存在一定差距,恰恰说明加大惩处腐败力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不应将这种不正常的状态用特赦方式处理,让腐败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赦免腐败必然带来巨大风险

  赦免制度目前是全球一项极富争议的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如特赦腐败将带来巨大的政治和社会风险。

  “赦免腐败”不具有可行性。我国宪法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大赦,赦免腐败犯罪缺乏法律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实施过7次特赦,对腐败分子并没有实施过特赦。1989年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并不是特赦,因为“两高”无特赦的权力。1977年11月5日,我国香港地区曾颁布过局部特赦令,是廉警冲突事件发生后港英政府不得已而采取的应急措施。特赦令只是扫除了严厉打击腐败的障碍,之后通过修改完善法律,增强廉政公署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强化打击腐败力度,并不断推动有关的改革,腐败才逐步得到有效遏制。同样作为英国曾经殖民统治的新加坡,并没有采取特赦腐败方式,而是通过严惩腐败并不断堵塞漏洞,很快走出了腐败高发期,这说明特赦并不是解决腐败必不可少的措施。

  “赦免腐败”缺乏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腐败分子与其他犯罪分子一样有很多机会获得宽宥,完全没有必要赦免。

  一是刑事追诉时效给了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同样适用于腐败犯罪。只要不存在追诉期限的延长、中断和又犯罪的,都不得再追诉。二是自首和立功给了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机会。三是缓刑给了暂缓执行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机会。四是减刑和假释减少了实际执行刑罚的机会。五是党内法规对党员违纪行为也给了改过机会。目前纪律处分的很多规定都仿效法律制定的,纪律规定中有很多类似刑法的规定。只要腐败分子符合这些规定,在纪律处分中也很可能会被宽恕。六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给犯罪人明确具体的认罪自新机会。如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具体规定了一些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赦免腐败”具有严重危害性。“赦免腐败”将改变党的性质,制造重大的政治危机。党的使命包含反腐败的内容,因而决不允许党内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赦免腐败分子,将会动摇党和政府的合法基础,影响党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最终丧失反腐败的机会。

  “赦免腐败”破坏法治平等原则,引发巨大的道德危机。腐败行为深深刺痛公众的神经,在腐败被人人喊打的舆论环境下,赦免腐败分子无法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支持,而是违背了大多数人的道理价值观。对腐败分子“法外开恩”将会让依法治国梦想变得支离破碎,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标准也会变得扑朔迷离。

  “赦免腐败”会让腐败分子肆无忌惮,导致严重的法律危机。赦免虽可以暂时性地解决腐败存量,但无法避免新的腐败存量的形成。在“不想、不能、不敢”腐败的机制建立之前,将腐败犯罪一笔勾销不予惩治,不但达不到反腐效果,反而会让腐败分子更为嚣张,使得反腐败的法律无法得到执行。假若反腐败斗争吃“特赦药”上瘾,法纪执行力将会衰竭。

  消除“赦免腐败论”的对策建议

  反腐败最终要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必须建成一套有效机制让腐败分子能很快被发现并及时出局,而不是使其得以长期潜伏甚至带病提拔变成“老虎”,如此才能始终保证公职人员队伍廉洁干净。

  第一,坚决惩治腐败手不能软。根据任务变化相应增加查处腐败机构人员和编制,优化配置反腐败力量。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发挥好审计、巡视、举报投诉等多种途径的作用,积极运用现代科技,对案件线索大清理大排查,做到有腐及时反,有贪立即肃。

  第二,运用政策争取和挽救腐败分子。坚持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争取、挽救腐败分子中的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腐败分子,正确及时处理刑事案件,有效惩处腐败。刑法设置的自首、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也应适用于腐败犯罪分子。

  第三,加大有问题干部淘汰力度。腐败行为具有“传染性”,必须及时运用纪律和法律手段,将违纪违法人员“抠”出来。扩充审计、巡视、纪律审查队伍力量,在地市一级设立巡视机构,将审计、巡视腐败到基层机构和单位,尽快实现全覆盖,根据法纪对有问题的干部及时处理。加强审计、巡视结果的运用,既要追究当事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党委、政府等更要有针对性提出源头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堵塞漏洞。

  第四,畅通干部自由退出渠道。必须尽快将社会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公职人员,打通不同性质单位之间人才流动的渠道。加强公职人员监督管理,加大劳动人事合同管理,对不适宜在公共机构工作的人员,及时解除劳动关系;对违纪违法人员要运用开除、解聘等措施及时与其割断关系,完善公职人员自我净化机制,保证公职人员队伍廉洁高效尽责。

  第五,完善干部廉洁成长机制。实行真正的聘任制和任期制,加大公务员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保证公务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制定“公务员伦理法”,将廉洁自律的成熟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新提拔公务员和资金、项目、审批、人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对其报告要严格审核,不断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公务员要实行经常性轮岗交流,重点岗位必须在一定期限强制性轮岗。考虑企事业人员收入和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公务员薪酬保障和评估体系,保证公务员依靠工资就能过上体面尊严的生活。

  总之,反腐未有穷期,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才符合党的利益,也才符合全体民众的公共利益。蒋来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廉政研究室主任)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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