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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教的实质是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剥夺

2016年08月23日 07:47   来源:红网   岳乾

  11年前,泸州市一位父亲的举动轰动一时。当时,泸州市纳溪区居民李铁军以“娃娃到学校学不到东西”为由,将女儿带回家自己教。该女孩自此再未踏入过学校一步。时日至今,记者采访发现,已经20岁的女孩做不完一张初中试卷,教育效果似乎并不理想。(8月22日中国新闻网)

  因对学校教育不满,父母将子女带回家自己教育,这在近年并不少见。但相关报道一再显示,带回家自己教育的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受教育者不仅没有表现出超过同龄在校学生的智识水平与独特才能,反而远远不如。就以这一事件而言,已经20岁的女孩完不成一张初中试卷,这样的教育很难说是成功的。这样的事实使这一起起对现行教育体制的反抗之举沦为一个个偏执、刚愎的闹剧。

  显而易见,在这一事件中,首要的问题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被侵犯,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义务教育是每一个适龄的未成年人应当享受的权利,而义务教育需要由国家或国家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来实施,即便是家庭私人开设教育场所教育子女,也需要得到相应政府机构的审批。但在这一事件中,该父亲仅仅以“娃娃到学校学不到东西”为由,就将适龄的女儿带回家中搞所谓“家教”,而其教育行为既没有必要的教科书,也没有必要的知识含量,充满了随意性,以至于20岁的女儿完不成一张初中数学试卷,这样的所谓教育实则根本称不上“教育”。甚至毫不夸张地说,这一以“教育”为名的行为乃是一个父亲将子女视为“私有财产”,肆意侵夺子女权利——不仅仅是“受教育权”——的行为。

  实际上,早在2005年,女孩的母亲已经因此事将该父亲告上法院,而法院也做出了“李铁军违反《义务教育法》,限他在判决生效5日内送女儿返校读书”的判决。由此看来,自始至终,该男子所谓的“家教”都是一场非法的闹剧,没有受到法律及社会的认可;自始至终,女儿的权利都处在被剥夺、被侵凌之中。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一已然法院判决确认为非法的行为,这一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被显然剥夺的行为,却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治,一直没有得到公权力应有的救济。

  此外,在这一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该父亲的智识结构里有一种浓浓的“民科”的意味,他总是在宣称自己有重大的科学发现,总是在强调要将女儿培养成相关方面的科学家,但他的所谓科学研究既没有工具与知识来支撑,也没有实验与验算来验证。这是典型的“民科”的症候。如果这种“民科”意识仅仅体现为他个人的行为,那么这充其量是他一己之妄想,但糟糕的是,他的这种“民科”意识挟持了女儿的教育。他不相信专业化的学校教育,只相信自己的所谓教育。借用“民科”这一术语,这种不相信专业学校教育,试图自己开展教育的行为,我们可以称之为“民教”。这里所说的“民教”并非指民营教育,而是指那些不专业的,不具备相应知识与教育设施而开展教育的“山寨教育者”。

  在现代社会中,教育的内涵与外延已与传统上的教育大不相同,教育已成为一门专门化事业,靠传统那种囫囵吞枣的教育与学习,很难培养出拥有基本人文及科学知识,适应现代社会环境的完整人格,这也就是现代学校教育的意义所在。但现实中,“民教”依然屡见不鲜,表面上看来他们是学校教育体制的反抗者;但实际上,他们只不过是以随意性取代教育的统一性,以非专业性取代专业性的“山寨教育家”而已。而他们的“山寨”行为最终导致的,则是未成年受教育权的受损。对此,公权力不能置身事外。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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