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维权要打开“快速便捷模式”(图)

2016年08月16日 14:49   来源:东方网   丁慎毅

  日前,国家旅游局将《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合并修订为《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2003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 68.7%的受访者直言旅行社“强制购物”行为对旅游业规范运行影响较大, 66.1%的受访者认为新规将有效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52.6%的受访者认为工作人员素质低,51.1%的受访者认为导游职业水平低。(8月16日《中国青年报》)

  调查说明,游客主要聚焦在对“强制购物”和导游素质低而导致的维权上。新规中一部分重心是在限制和管理旅行社的“强制购物”行为,确实是约束更具体、更有力度,非常有利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在游客维权的可操作性上,有些方面给人的感觉是还处在“旅游模式”,即维权总在路上,好像难以坐下来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

  比如有游客说,“不买不让走,不能打电话,从下午3点一直耗到晚上近7点。最终还是有游客与外界取得联系,并扬言报警才结束。”哪些行为会对旅游行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调查显示,68.7%的受访者均认为是强迫购物行为。42.7%的受访者直言优秀导游或成稀缺资源。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游客维权的取证就比较困难,而这恰恰是维权的关键条件。你需要能证明是被强迫的、是被欺骗购买的,或者需要证明购买的物品是假货。这就要求游客提前保留好发票、甚至要有视频音频等相关证据。就算每个游客为此都购买录音录像设备(尽管这不现实),在导游的强迫下,完全取证很不容易,最终可能以双方的暴力冲突而以报警收场。这方面,《条例》还需要拿出可具操作化安全化的维权取证办法。另外,新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中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这很能遇到旅行社的“拖字诀”,使游客维权处于长期疲惫状态,最后可能有的游客干脆放弃维权。《条例》应规定旅行社给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时间表,降低游客的维权成本。

  游客维权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当地执法部门的执法力量和执法力度是否能满足游客的需要。据新华社报道,“运动式”的联合执法对强迫购物等行业痛点的打击力度仍然有限。以北京为例,2015年北京旅游总人数2.73亿人次,外省来京游客1.63亿人次。记者了解到,北京只有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有执法大队,除延庆、昌平组织一定数量执法队伍外,各区没有相关设置,远不能适应形势需求。这样的情势下,即使法律尽善尽美,但执法的捉襟见肘仍然会让游客为此焦虑。

  旅游行业的乱象,特别是“强制购物”行为的屡禁不绝,从根本上反映出旅游业经营管理的粗放状态。由于旅游行业资源互享,竞争差异并不明显,只能通过导游、住宿、餐饮和交通等元素的组合来体现一些差异,但这些又很容易复制。无奈中,旅行社最直接争取客源的方式就是降低价格,景点购物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一些旅行社弥补收入的手段。

  所以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规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在鼓励旅游行业创新经营上下功夫,为旅游企业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补短板,创造新的赢利点,用市场的办法使旅游市场和游客不再被人为的恶意捆绑,让游客维权关闭“旅游模式”,打开“快速便捷模式”。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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