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境差异”不是中企在外维权的梗阻

2016年06月27日 08:05   来源:红网   佘宗明

  现实中很多人都习惯了讲“规则”,但规则有时也有南橘北枳的差别,正视规则差异,或许也是价值多元化社会的通用规则。这两天,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商、中国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在美国赢得集体诉讼,就跟中美某些规则差异得以正视有关。

  这起集体诉讼起于2015年1月,当时有美国公司牵头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理由是原告认为,2014年7月16日国家工商部门对阿里巴巴进行“行政指导”,而阿里巴巴当年9月在美上市时刻意隐瞒了该“行政程序”,令其在IPO时发布的申请上市登记表有误导性质。但日前,涉事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认为后者信息披露“准确而充分坦诚”。

  这起广受关注、被认为代表了中国企业走出去常见难题的典型案例,获得美国司法层面的一锤定音,对中国企业如何用合理规则阐释在外维权,无疑极具启迪价值和镜鉴意义。

  都知道,随着中国开放性经济体系的完善,中国企业“走出去”,正成为全面提高中国经济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路径。但“走出去”过程中,中企也常会面临不少摩擦和争讼。以阿里巴巴而言,在美上市是全球化战略棋局中的一步棋,但上市过后,那起指其“涉嫌隐瞒受中国监管部门调查”、索取巨额赔偿的集体诉讼,就冒了出来。

  尽管在美国,起诉者只需对上市公司存有怀疑、不需要掌握证据就能起诉,诉讼门槛较低;而合法做空机制和可能高达胜诉赔付金额30%的律师代理费的诱惑,也会刺激很多人特别是“讼棍”轻易提起诉讼,而他们的主张也未必站得住脚,但这会给被起诉的中企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受集体诉讼影响,阿里巴巴总市值在去年2月前两周就蒸发了超390亿美元,可到头来,所谓隐瞒行政程序的指控并不成立,这起诉讼最终也被法院方裁定撤销。

  实际上,美国企业、律所能动辄对中企特别是中概股公司发起诉讼,就是钻规则差异的空子。还是以阿里巴巴遭遇的集体诉讼为例,他们将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行政指导座谈会,视作有法律效力、须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乃至视同美国社会语境中的“监管部门与企业的调查或会谈”,只有在企业涉嫌违法时,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司法部、商务部才会派员调查。

  可在中国,行政指导只是工商系统监管层鼓励企业自查的非正式管理行为,它是指向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政企沟通方式,而非伴着行政处罚的违规调查举措。国内成规模的企业,都会跟政府部门有这类沟通,光2014年,全国工商系统就共实施了1万余次行政指导。也正因对“行政指导”的中国国情内涵的理解,还有对“语境差异”的顾及,涉事法院也认定行政指导会“最多只能被看做是一次与监管机构的非正式会议”。

  某些外国企业、个人将“行政指导”作为诉讼获利的筹码,就是意在模糊中美的“语境差异”,套用美国资本市场法则,打中企对国外法规“水土不服”的时间差,借诉讼搞资本套利。此前有些走出去的中概股企业就因“人生地不熟”、对国外上市企业监管路数不了解,而遭集体诉讼并损失甚巨,其某些小瑕疵在国外监管法则下被看成大问题,乃至没问题被质疑成有问题。

  在此情境下,中国企业要走出去,显然也应熟谙国外监管法则,被揪住“莫须有”的辫子后,无妨合理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在国外IPO时,在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却遭质疑后,不应卡在“语境差异”的梗阻上,而应据理回击那些“行政指导=违规调查”式的牵强指控,是清白的就该让人还己清白,没问题不能因“莫须有”的把柄而吃哑巴亏。说到底,监管语境差异,不是中企“走出去”时能不受国外法规约束的缘由,也不是中企权益在规则切换中平白受损的理由。

  中企“走出去”后的权益保障,不应受缚于“语境差异”。法律是维权“凭栏处”,而司法往往就无法抛却对“语境差异”的考量。美国涉事法院根据“中国国情”、中国监管举措独特性,判阿里巴巴胜诉,对“走出去”的中企就是种挺好的提醒:没必要因为“人生地不熟”的情况,对某些因“语境差异”衍生的偏颇指摘轻易认栽,而应在增强对中外法规政策了解的基础上,有理有节地回击无理指控,让自身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责任编辑:邓浩)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