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办公厅于7月下发《关于全面开展银行业“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全面开展金融机构自查。主要重点排查金融机构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高发的存款、信贷、票据、同业、理财和代销等业务领域。此外,该自查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监管检查。
银监会下发该《通知》是在当前金融机构各类风险案件频发及业务违规违法屡禁不止等背景下发出台并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应该说,银监会此举击中了金融监管要害,抓住了当前金融监管主线,它既是一块检验金融机构是否诚信守法经营的“试金石”,更是一次对银监会自身能否及时发现风险、准确识别风险和有效防范风险能力的总演练和总检验。
银监会自成立之后不久,就提出了“管风险、管法人、管业务、管内控”的新监管理念,对监管工作起到了定位作用;多年来各级银监会围绕这一监管理念不遗余力地、卓有成效地开展了监管工作,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为确保金融稳定做出了贡献。但应看到,各级银监机构在“四管”上存在“一头轻、一头重”倾向,用力不匀,在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等方面花费的精力多了些,管业务上的精力少了一些。而且要看到,具体业务监管不到位,其风险监管也难抓住线索,难免浮光掠影,使其他监管流于形式,以至很多银行机构重大金融案件屡有发生,风险不断暴露。因此,此次银监会将监管重点转向到对银行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全面监管,无疑是一次监管方向性转变,既能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有交锋推动作用,又能对全面提升金融监管水平和质量发挥“培育”功效。
就目前而言,《通知》要求开展业务自查与复查,具有非常重要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金融监管理念,只有与具体监管业务相结合,才能碰撞出监管“火花”,也才能更加“接地气”。目前,金融监管新理念的中的“管业务”,应该是监管理念的重中之重,管业务是金融监管的基础、金融监管的根本和金融监管的灵魂,离开了管业务,管风险、管内控、管法人将变得软弱无力和无所适从,风险监管最终也将成为一句空话。显然,目前要重振监管权威,增强金融监管威慑力,还得让监管回归管业务本位;抓住了具体金融业务监管,才能使监管从理论层面走向现实层面,实现监管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使监管理念、方式、手段更贴近现实,有效提高对金融风险的识辨能力和化解能力。同时,通过具体业务检查能发现更多实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监管措施,更加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一切金融监管都是建立在业务监管基础之上,业务监管的得失直接决定金融监管的成败;如果只注重金融监管理论塑造,成天闭门造车去构筑若干监管框架和出台监管政策措施,其最终都将脱离监管实际,难免陷入监管落空局面。这是为银监会10多年监管实践所反复证明了的。显然,只有针对具体业务开展监管,把更多监管精力向业务监管倾斜,使监管由务虚步入务实轨道,监管才能紧跟金融业务创新发展实际,具有强大生命力。而目前金融监管现实也确实如此,金融违规违法行为都掩藏在具体业务之中,一切金融风险总是潜伏在金融新业务之后,因为金融监管与金融被监管两者之间总是进行利益博弈,银行金融机构为着某项金融业务发展,总存在钻监管空子和打“擦边球”心里,如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本来对资金融通起到一定作用,但却被一些商业银行当着牟利手段,搞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虚假行为,放弃真实性审查,让票据业务成了“做通道”、“消规模”等违规途径;也成了与“票据中介” 和“资金掮客”相勾结的违法场所。由于监管机构仅作风险提示而缺少实际现场检查,终于导致2016年在票据领域暴发涉案资金高达103.9亿元的惊天大案,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如果银行监管部门早开展这方面业务自查与复查,或许有些案件会被扼杀在萌芽状态。因此,通过具体业务监管,开展自查与复查,可使金融机构大量违规违法及经营风险信息浮出水面,监管机构能从中嗅觉出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采取监管措施及时踩刹车,能将各种风险及时扑灭,防患于未然,有效遏制金融风险“火势”蔓延。
金融监管行为只有与具体业务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出监管威力;如果金融监管不围绕具体金融业务展开,金融监管陷入会“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怪圈;尤其会导致监管政策措施脱离实际,事倍功半,甚至会使监管政策成为“水中月、镜中花”,无法落到实处。而过来银监会在具体金融业务监管上开展了一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效,如今年上半年上海链家事件发生之后,购房首付贷业务就被银监会高层高度关注。
随着监管层表态,多家P2P平台停止了“首付贷”业务。尚福林主席此前也表示,上半年及时查处了房地产“首付贷”等虚假按揭行为,下半年将重点防范好流动性风险、交叉金融产品风险、海外合规风险、非法集资风险等四类风险,算是把对具体金融业务监管放在相当重要的监管位置。
金融监管部门只有加大对具体金融业务监管,才可寻找到监管机构在金融风险监管中的不足与问题,可根据自查与复查发现的问题,逐渐完善金融风险监管措施,丰富金融风险监管理论,转变金融风险监管理念,进一步提高金融风险预防能力和化解能力,确保金融风险监管有序、有力、有效。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