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章事件”,陈光标受害还是失职?

2016年08月10日 07:41   来源:红网   

  8月8日下午,陈光标为法定代表人的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埔公司)被曝搜出大量假章。当天晚上陈光标回应称,涉嫌伪造公章事件是公司原高管所为,涉及金额达3亿多元。事发后,公司原副总经理蒋某被警方刑事拘留,之后被取保候审。(8月9日《京华时报》)

  这些年来,陈光标一直是新闻争议人物。这次陈光标“主动报警”的假章事件也注定争议不断:有的赞扬其壮士断腕大义灭“亲”,也有的质疑其贼喊捉贼瞒天过海,也有人质疑又是一出自导自演的炒作造势。舆论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然而,基于目前警方和媒体披露的信息看,“假章事件”仍然迷雾重重,有待警方调查后给出真相。

  在真相廓清之前,我们还是有必要对假章事件进行合理的推断。本案中,警方在黄埔公司内搜出170多枚涉嫌伪造的公章。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伪造单位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试想,如果陈光标和张某、蒋某沆瀣一气伪造假章牟利,在警方的深入调查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后陈光标能够独善其身吗?据此推断,质疑其贼喊捉贼瞒天过海可能纯属臆测。

  因此,对于黄埔公司的“假章事件”,或许果如陈光标所言“自己也是受害者”。听到员工报告张某、蒋某假章牟利事件后,陈光标怒发冲冠义愤填膺,壮士断腕大义灭“亲”。然而,作为慈善公众人物,陈光标担忧“假章事件”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所以又充分发挥了其善于炒作的“天份”,表示“如果及时挽回3亿元的损失,将全部用于慈善事业”。

  陈光标如此表态的目的在于通过议程设置转移舆论波峰。上述表态的确为他削减了舆论压力,分流了负面舆论。但作为公司长期法定代表人,陈光标确仍然是“大罪可免、小罪难逃”。

  根据最高法《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断,在“假章事件”中,陈光标虽然是受害者,但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张某、蒋某伪造公章通过虚报物资销售价格或利润的方式,向公司上缴极少的利润甚至不上缴利润,必将造成公司财务状况明显波动。陈光标作为法定代表人,对此毫无察觉,显然属于监管不力,应负相应领导责任。

  “假章事件”给黄埔公司的将是致命打击,陈光标急于表态全部捐给慈善,不过是转移视线的“障眼法”。在此事件中,陈光标既是受害者,也是失责者。此外,经济侦查和慈善监管部门也有必要以“假章事件”为契机,对陈光标的黄埔公司和慈善事业进行一次彻底审计和侦查,看看其中是否暗藏猫腻?

  文/桂全宝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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