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必须认真履职,不仅要在接到举报后迅速依法执法,也要对辖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营造良好的依法用工氛围。
还有两个月,孩子就要呱呱落地,准妈妈王梅(化名)却接到公司通知,自己上班的地点从成都市成华区调整到了金堂,37公里以外。王梅表达不愿变更上班地点的意愿后,她的办公室和宿舍钥匙被收走,公司打卡机里的指纹记录也被删……她只能坐在公司前台会客处的沙发上“上班”,用照片、微信打卡。经过多日协商后,王梅无奈和公司达成了协议: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社保费用自缴、产假休完离职。
劳动关系是保障现代社会经济运行的一项基础关系。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八年多了,却并没有得到严格落实,不少用人单位依然凭借天然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权益。不少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已经出现习惯性违法。
此事中,该公司已涉嫌多项违法。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在未与王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工作地点调至远离其经常居住地的地方,属不合理调岗,严重损害其合法劳动权益。
在王梅拒绝调岗后,公司又强行剥夺了其劳动条件,想以此逼迫其离职,使得王梅只能通过照片、微信打卡以保存其到岗证据。如果王梅不这样做,公司或许就要以其擅自脱岗为由将其开除。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劳动者搜集证据维权之难。
而“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社保费用自缴”等约定也违反了强行法的要求。一方面,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甚至还将承受滞纳金、一至三倍罚款的处罚;另一方面,国家为了保障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收入来源,设立了生育津贴制度,生育津贴为政府发放,只有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才由企业补足。这实际上已经极大地降低了企业因女员工生育产生的额外成本,然而,该公司却无视相关规定。
我们要高度重视劳动者基本法定权利如何实现以及实现成本的问题。目前,不少劳动者在遭受侵权后,更多选择了忍气吞声或进行仲裁与诉讼,而法院判决只是事后救济,劳动者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更重要的是,不少劳动者经历了漫长的仲裁与诉讼,打赢了官司却面临着公司只剩下空壳,无法执行等问题。
事实上,在制度设计中,劳动者还有事中救济。劳动监察部门有责任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与执法,有权力对违法单位进行制裁并督促其及时整改。遗憾的是,相关执法力度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相关部门自我宣传也明显不足,甚至不少劳动者并不知道他们还有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权利。
要让劳动者的权利从法律文本走向现实,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必须认真履职,不仅要在接到举报后迅速依法执法,也要对辖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营造良好的依法用工氛围。如此,才能为劳动者编织起无懈可击的权利保障之网。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