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典型案例。
“恶意欠薪”在法律上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指的是欠薪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它强调欠薪者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2011年5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广东省各级法院始终以“高压”态势依法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特别是在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全省各级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全省各地人社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数量明显增加。2015年我省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一审案件128件170人,今年第一季度,全省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29件32人。
不过,国家统计局的最新统计数据反映,全国范围内,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比重及人均被拖欠工资数额均有所上升。2015年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比重较去年提高0.2%;2015年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人均被拖欠数额达到9788元,较上一年增长0.7%。反观我省,也能发现类似迹象。首先,以2013年为拐点,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涉案行业领域不断扩大。特别是发生在乡镇小作坊、小工厂的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次,传统建筑工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成为案件集中区。最后,还出现了个别“涉案金额大,被害人数多”的案件,这些案件涉案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百万元,受害者均在50人以上,影响极为恶劣。恶意欠薪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发布典型案例,既能让基层法院按图索骥地打击犯罪,又能让劳动者防患于未然,及时、必要。
省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极富针对性,在5宗案例中,法院根据欠薪者的不同表现而作出或宽或严的判决。如中山市宋某在欠薪人数多达134人的情况下畏罪潜逃,基于其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元,不适用缓刑。而在李某、赵某、董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例中,欠薪人数及涉案金额都极为惊人,但案发后3名被告人主动自首并筹款还清工人工资,认罪态度真诚,所以依法从轻处罚。两起相似的事件,由于当事人面对罪行的态度不同,而获至截然不同的结果。这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以人为本”“治病救人”的本质特征,也体现了我省各级法院“突出打击重点,坚持宽严相济”的办案风格。“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相信典型案例的发布,将对故意违法欠薪的企业或个人起到震慑效果,引导其走上遵法、守法、护法的道路,自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习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我省部分基层法院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优先办理、快调快审、快速结案、优先执行,并完善犯罪信息共享机制,此次发布典型案例亦属便民、利民的有益实践。劳动者要积极学法、钻研典型案例,在面对侵权行为时,不忍气吞声、不息事宁人,勇于以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