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几年,活跃于北京中小超市的“恶意打假人”已形成了一个江湖。“恶意打假人”通过调包、自带假货等形式打假。对于业内比较知名的打假人,会被厂家雇佣为保护人,有知名企业每年数万元给打假人发“封口费”。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民间打假有其存在必要,既是职能部门打假的有效补充,也让那些制售假货者不敢心存侥幸。但是,像报道中的打假就辱没了打假人名声。
恶意打假,相当于碰瓷,这不是打假,更像是敲诈。报道有个细节,恶意打假者专门拿假货调包商家的真货,隔天再从商家找出假货,然后以合法打假的名义进行敲诈。如此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与打假何干?这类人存在,不仅无法消除假货,反而造就了假货,污名化了商家,由此产生一系列白热化矛盾,对此不可掉以轻心。
恶意打假,首先是因为有利可图。2014年3月15日,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和新消法正式实施,新消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但是,对于恶意打假者来说,这有利可图的利,实际上是畸形的利益,不正当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同时还应看到,一定程度上说,恶意打假已经越来越规模化、链条化和“专业”化,让商家防不胜防。换言之,正因为恶意打假者容易得手,才有越来越多的人恶意打假。也正因为他们获利甚丰,又无需承担什么风险,他们才会“前赴后继”。
好在越来越多的商家建立了利益同盟,意识到恶意打假者图谋不轨,而执法部门的介入,更是敲响了恶意打假者的丧钟。对恶意打假者必须零容忍,他们的存在不是规范秩序,也不是消费者的福音,而是相反。最重要的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恶意打假者的行为与法治背道而行,任何法治社会都不可能允许恶意打假者大行其道。
另一方面,不能因为有恶意打假者,就否定了整个职业打假人存在。新消法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商家来说,一方面不能售假,不让打假者抓住把柄。同时,应该注重防范,善于维权,一旦发现有人恶意打假,就注意收集证据,及时报警。
恶意打假,与碰瓷何异?对恶意打假者,也必须依法“打假”。里应外合,多方联动,最大程度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不让恶意打假有容身之地,消费者才能真正受益。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