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打假人不该动辄被“刑法伺候”

2016年07月20日 15:12   来源:中国青年网   史奉楚

  近日,记者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获悉,广东博罗县公安局对被其非法刑事拘留34天的打假人作出国家赔偿并赔礼道歉。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3名打假人多次购买问题食品(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过期食品等),向商家索赔,要求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2015年7月8日被广东博罗县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7月19日《中国质量报》)

  民间打假人一般指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假一赔三的规定或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规定,“知假买假”后向商家索赔者,即通常所称的职业打假人。虽然不乏一些民间打假人在索赔过程中有过激行为,与敲诈勒索一步之遥,但在缺乏充分证据的基础上,随意以刑拘手段限制民间打假人的人身自由,就有权力滥用嫌疑,且涉嫌过度保护不良商家。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民间打假群体的兴起,主要源于伪劣产品泛滥,以及普通商品假一赔三,食品药品假一赔十的规定。而即便基于赚钱目的,正常的职业打假行为也客观上提高了商家的违法成本,净化了市场环境,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压力和普通人的消费风险。

  尤其是,民间打假人在索赔过程中,与售假商家构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民间打假人能否顺利索赔到位,完全依靠其“知假买假”过程中是否充分地掌握了有效证据。如果证据扎实,依据充分,商家由此承担的三倍或十倍赔偿也是咎由自取。可以说,这与敲诈勒索有明显区别,后者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民间打假人获取的三倍或十倍赔偿有法律依据,并非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利用向媒体曝光、自行与商家和解,向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等手段索赔也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不宜武断地认定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当然,现实中,民间打假领域良莠不齐,不排除有一些“职业打假人”游走在法律边缘,甚至敲诈勒索商家。如据《新京报》5月30 日报道,一些“职业打假人”故意调包过期、虚假商品,然后索取赔偿,当时有8名“打假人”被移交朝阳区警方处理,该“打假”显然属于违法乃至犯罪行为。还有一些打假人在索赔过程中不实事求是,有一说一,而是故意夸大事实并狮子张大口,严重地诋毁了商家的信誉。如黑龙江市民李海峰买了4包过期今麦郎方便面后,虚构其母亲患乳腺癌与经常吃今麦郎方便面有关系,以此提出450万元天价索赔,一审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作为具有特殊背景下的特殊存在,职业打假群体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不该被苛刻对待。刑罚作为严厉的制裁手段,应该保持谦抑性,不能被随意启动,武断介入到职业打假领域,否则就涉嫌权力越界。

  此事件中,也可能当地公安部门当初难以拿捏,刑拘了民间打假人,但最终认为其有合法索赔依据,虽采取威胁了手段,但缺乏敲诈勒索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不属于犯罪。这种对之前错误做法的及时纠偏,应起到警示作用,值得其他机关借鉴。当然,职业打假也不能罔顾事实、责任和底线而肆意妄为,起码应遵守一定规则,否则就会误入歧途,最终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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