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被广告”,法律须跟上

2016年07月22日 13:09   来源:中国青年网   龙敏飞
  20日,福建福州多位网友反映,他们收到的快递上贴有广告,这样“被广告”的方式让其有些气愤。而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在快递上贴广告已经渐渐成为业内的“灰色”收入,市场上甚至形成了专门的快递广告公司。(7月21日《海峡都市报》)
  随着电商的发展,网购正成为许多人的一种生活习惯,我国也早已成为全球第一的快递大国,2015年快递业务量突破200亿件。巨大的快递包裹投放量,让广告公司、广告客户垂涎三尺,也发现了其中的商机,于是,快递“被广告”的现象,在不少地方均有出现。对于这样的一种现象,有人支持,认为这是广告形式的一种创新;但更多的人表示反对,认为这样强行植入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常权益。
  对于快递“被广告”的行为,无论是目前的《广告法》,还是《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等法律法规,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界限,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快递“被广告”似乎并不违法,除非他们的广告塞到快递里面去了,则涉嫌“二次开箱”,管理部门才可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不然,即便消费者难以接受,处罚起来也是无据可依。这意味着,所谓的“快递广告”,尚处于监管的盲区。
  一旦一种事物处于监管的盲区,或是监管触角没有抵达的地方,其便可能带来许多潜藏的风险,比如非法广告、诈骗广告等横行,真要等到出事之后再处理,显然“有些晚”。更何况,快递广告与小区广告、户外广告的性质并不同,小区广告、户外广告是一对多的发散,但快递广告则是一对一的传播,前者,可能无法兼顾每一位潜在接受者的感受,但后者,则应该兼顾消费者的感受。毕竟,每个人都有生活安宁权,都有不被他人莫名打扰的权益,这不可随意侵犯。
  因而,如何平衡一个正常的广告行为和个人的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是思考快递“被广告”一事无法绕开的话题。显然,这需要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规定。比如,我们可以参照治理垃圾电子邮件的方法来处理:要事先经过收件人,即消费者同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的,就不能再发。同样,对于快递广告,也应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此外,广告内容上也应明确是广告,有明确标识,方便消费者识别。
  快递是由邮政系统来主管,而广告是由工商机关来主管,那么快递广告就需要这两大部门加强协调处理,形成无盲区的监管机制。如今,我们有快递条例,也有新广告法,那就应该不断地修订与完善,以适应日益增长的、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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