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法者在激烈冲突中突发疾病时有发生,有必要在制度上对警察需要承担的救助义务程度、救助流程等作出规定与规范,并对警察进行必要的急救培训。
今年4月28日下午,周树雷等5人因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来到河南沁阳怀府医院找医生张某索赔,“继而发生争吵”。张某报案后,警察将一行人带到太行派出所。继而,周树雷突发心梗倒在派出所,家属拨打120电话后,过了25分钟,120急救车才赶到。周树雷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太行派出所与最近的怀府医院只有700多米距离,行车只需1分钟。
周树雷本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理性维权,却带着一行人前往事主妻子所在单位“闹事”索赔,干扰医院正常秩序。派出所及时出警,将他们带回调查,这本是警方的职责所在,无可厚非。可是,即便他们是违法嫌疑人,他们的基本人身权利也须得到高度尊重与敬畏。
沁阳官方针对此事的调查结论称:“太行派出所民警、110、120指挥中心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周树雷死亡事件中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渎职犯罪”。然而,当事男子在派出所死亡,哪怕确实因为突发心梗,人们也容易对相关权力部门产生多重质疑。而且,疑虑不会因为一句简单的“不能认定构成渎职犯罪”而消释。认定结论是如何产生的?不构成渎职,是否构成侵权犯罪?是否构成行政与民事责任?这些问题都有待官方进一步澄清。
而人们首先追问的是,警方是否存在暴力执法?对此,警方有自证清白的责任,须及时公开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等资料,接受各方监督。
其次,对于心梗病人,第一时间施救极为重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救护员其中一项救护内容就是现场心肺复苏,若救护人员及时到达并施以抢救,施救成功的几率也会大很多。而当时的情况却是,120急救中心先后要求三家医院出车,第一家医院与太行派出所不在同一辖区;第二家医院恰是周树雷刚刚去过的怀府医院,110去电称周树雷刚在怀府医院发生纠纷,“担心发生冲突”;直到第三家医院,才派车成功。不得不说,这在一定程度上耽搁了抢救时间。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急救中心因指挥调度延误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中心及责任人员须受到行政处分。同时,如果死者死亡与急救延误有因果关系,还须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110出于担忧再次冲突的考虑,阻止怀府医院就近抢救,也明显不妥,甚至涉嫌滥用职权。
这起事件,表面上反映了当地医疗急救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与不通畅,深层次上,则反映出当地警方在处理被执法者突发疾病等紧急事件时应对能力不足、权利保护意识淡薄,以至于未将尊重生命放在各种考量的首要位置。
实际上,警方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的执法过程往往具有突发性、冲突性,被执法者在激烈冲突中突发疾病时有发生,有必要在制度上对警察需要承担的救助义务程度、救助流程等作出规定与规范,并对警察进行必要的急救培训。这不仅对于被执法者是一种保护,对警察而言,也是一种职业保障。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