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新发展

2016年07月18日 09:16   来源:北京日报   蒋德海

  西城区读者田佑:最近在一篇文章中看到“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这个观点,觉得很有意义,想深入了解几个问题,如“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主要有哪些内容?在我国政治实践中有哪些表现形式?与协商民主是什么关系?能否请相关专家解答一下。

  “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有哪些内容,十八大后有哪些新发展

  “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这一重要思想在十七大报告中得到突出强调,是推进我国协商民主发展的重大举措。在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充实,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作为协商民主的组成部分,政治协商制度在各个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从协商民主的过程来看,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性。也就是说,政治协商要有实际的民主绩效。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意味着决策程序要包含政治协商,政治协商成为决策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协商要能够影响决策,决策也应当反映和体现政治协商的成果。这有助于克服长官意志和独断主义,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是从协商民主的主体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参与面极广。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不仅仅包含人民政协协商。在政协以外,政权机关、党派团体等各个领域都有民主协商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协商的主体上增加了“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提出“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这些部署使协商民主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多元化的协商使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参与协商的机会和权利。只有当社会生活中的每一群体都能被纳入到协商体系之中时,才能实现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的目的。

  三是从协商民主的内容来看,协商对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从表面上看,这些内容似乎不属于政治领域。但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一石一草皆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当然也包含着政治问题。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由谁来决定、如何决定、如何保障等都属于协商的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等都与政治有关。可以说,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协商民主的内容进一步丰富、空间进一步扩大。

  四是从协商民主的形式看,协商渠道进一步立体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十八大“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提法上,进一步提出“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这表明,协商民主将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得到全方位落实,并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不但是提法创新,而且是形式创新。立法的民主化过程引入专门的立法协商,能够使不同的社会价值主张得到更好的交流和沟通,有利于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同样地,参政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如何将其做好并完善,参政协商的提出非常有价值。

  五是从协商民主的机制看,制度建设进一步得到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同样是对“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一种深化。事实上,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关键是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如果没有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保障,政治协商就无法真正纳入决策程序。

  从“资政”到“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再到协商民主,体现了协商民主与决策的内在联系。“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本身就是由民主的性质决定的。协商民主是实现民主的一种途径或形式,其特点是通过协商的理性方式实现民主。而协商要体现民主,就必须被纳入决策机制。这就决定了协商民主必然与决策程序相联系,或者说只有进入决策程序的协商才具有民主的价值。反之,政治协商如果不能进入决策程序,协商民主就没有民主的价值。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我国人民在选举民主之外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我国人民通过协商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当然要通过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表现出来,从而使政治协商成为协商民主的基本手段和重要特征。如果协商民主没有“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特征,那就不是真实的,甚至可能违背民主的价值和理念。从这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越发展,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程度就越高;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越完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越普遍。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纳入民主法治的轨道。

  “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与协商民主是什么关系

  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到协商民主,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深化。这反映了我国协商民主的发生、发展史,也是对“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继承。从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复合的权力机关向以咨政为特点的政协制度转变,再到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为特点的人民政协基本职能的现代化,以及中共十七大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中共十八大后协商民主的全面推进,均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智慧,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更高阶段的回归。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到协商民主,体现了我国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深化和重大进展。协商民主不是脱离“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原则,而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政治协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只有这样推进协商民主,才能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才能有利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目标的实现。

  总之,正确认识和理解这一发展,对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更高的层次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都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和公管学院教授)

  阅读延伸

  “政治协商”的两个层面

  纳入决策程序的政治协商是有特定内涵的协商,即是针对政治问题的协商。政治协商的内涵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涉及国家体制、人事安排的协商,如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国家权力的分配等重大问题的协商。这种政治协商即使在以选举民主为主导的国家仍然普遍存在。第二个层面是有关经济社会的重大问题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协商。当然,经济社会问题和群众利益问题本身不是政治,但当经济社会问题和群众利益问题成为公共管理的重大事务时,它就是政治问题,就需要协商解决。 (夏彦)

(责任编辑:邓浩)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