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国“脱欧”看西方民主模式的弊端

2016年07月14日 08:15   来源:人民日报   刘道前

  前不久,经过全民公投,英国约1740万投票者(占总投票者的51.89%)赞成脱离欧盟,确定启动英国脱离欧盟的程序。事实上,英国不少人认为英国留在欧盟有利于欧盟稳定,也有利于英国自身发展,英国人可以从中获益,因此不应该脱离欧盟。但许多英国人看到的是欧盟的移民和难民政策给英国带来的负面影响,因而全民公投的结果是脱离欧盟。这一事件引起了人们对西方政治体制尤其是民主模式的思考,一些人开始反省西方民主模式的弊端。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女王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从程序上任命首相及内阁成员。首相在下议院选举的基础上产生,行使行政权。下议院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共有650个席位。英国采取的是简单多数的选举体制,每个选区内有多名候选人,分别代表不同党派,或者是选区内有影响的人物,其中获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为议员。假设某一选区有30万人口,25万人具有选举权,20万张有效票,保守党候选人获得6万张选票,工党候选人获得5.5万张选票,自由民主党候选人获得4.5万张选票,其他候选人获得4万张选票,则保守党候选人当选为下议院议员。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当选人只获得有效票数的30%,代表24%的选民和20%的民意。这种简单多数的选举体制只是为公民投票提供了机会上的平等,而不能保证投票结果最大程度反映民意。如果综合所有选区的选票来看,甚至会出现在全国获得选票多的政党在下议院中获得的席位反而少,其原因就在于有的政党的议员在一些选区内是高票当选,有的政党的议员在另外的选区内是低票当选。由此可以看出,在英国这样的代议制民主下,执政党并不一定能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多数人支持,也不一定能真正代表民意。

  再看英国关于脱离欧盟的公投。这一投票由首相提议,经过下议院批准,确认超过简单多数的公民赞成,就将启动脱离欧盟的程序。投票结果公布之后,大量英国公民到下议院请愿,在网上有大量公民联名要求启动第二次公投。苏格兰不愿意脱离欧盟,表示不会接受这个结果。北爱尔兰最大的民族主义政党新芬党表示,英国公投选择退出欧盟,增强了北爱尔兰投票是否选择退出英国的理由。可见,英国脱离欧盟的公投因为未能很好体现民意,可能会给本国带来不稳定。

  公投被认为是全民决策,是以民主方式体现公民意愿,其结果必须被尊重。但是,英国脱离欧盟公投结果出来后,英国国内的反应又让很多人疑惑:全民公投的结果一定是正确选择吗?应当如何看待英国这种全民公投?对于全民公投这种方式,首先需要了解哪些事项可以进行公投。全民公投是一种直接民主方式,在代议制民主下应当作为一种例外情况出现。只有在代议制民主无法决策的情况下,才应通过直接民主方式进行决策。需要全民公投的具体事项应通过宪法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进行规定,并建立法定程序。否则,全民公投这种直接民主方式会给代议制民主体制带来危害,甚至会被政治投机者所利用。其次,全民公投需要明确参与投票的人数与具有投票权人数的比例;需要明确达到什么样的多数,公投的结果才会发生效力。这些都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全民公投事项是代议制民主难以解决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因此,应当要求参与投票的人数不少于具有投票权人数的3/4或者2/3,否则就失去了全民公投的意义。达到法定参与人数的全民公投,还应确定全民公投事项是需要超过1/2多数还是2/3多数才能生效。全民公投通常是改变既有事实,做出一种新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当需要2/3多数通过。

  英国具有投票权的公民约有4600万人,参加此次全民公投投票的约为3400万人,超过2/3。赞成脱离欧盟与反对脱离欧盟的得票率分别为51.89%和48.11%,二者相差并不大。英国脱离欧盟所采取的简单多数的公投方式,最终结果事实上只是考虑到了占总票数51.89%的1740万人的意愿,而忽略了其他英国人的意愿。这并不符合现代民主国家重大事务决策过程。比较科学的直接民主决策方式,应当设定相对严格的有效得票比例。因为既然民主是一种权利,就需防范以多数人意志侵犯少数人权利的问题。应当设置法律救济途径,通过必要的救济途径来表达和满足其他少数人的意愿,这样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西方国家一直标榜自己的民主模式是民主的样本,但从这次英国脱离欧盟的全民公投看,其弊端显而易见。

  (作者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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