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那些“反智反常”的判决成为反面教材!

2016年07月11日 13:22   来源:四川新闻网   朱永杰

  近日,发生在广东的“方柳案”判决和内蒙古的粮贩案判决,都引发了公众热议。方方说,柳忠秧告自己名誉侵权一案的两审判决都反常反智,因为按照判决,今后我们就会丧失了批评权利。和此案同理的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判决农民李某因农闲无证收购玉米而获刑,公众普遍不服,因为这个判决结果也反常反智。

  “方柳之争”的经过不再细说。方方听说柳忠秧违规参评鲁奖,就发了两条微博批评之。方方是名人,粉丝在百万级,一呼百应。柳忠秧自然矢口否认,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来了个法庭见,告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一审二审,柳忠秧大获全胜。方方不但要赔点钱,还要删除微博、公开道歉。方方纳闷,我的批评权哪里去了?这个质问,她给了广东高院院长,也给了社会公众。方方不服,她要申诉。广州法院准备把方方当做“老赖”,予以惩罚。但,她是“老赖”吗?她成了“老赖”,亏不亏冤不冤呢?

  有一点可以相信,广州法院的判决肯定不会颠倒黑白,信口雌黄。但是,这份判决还是被人挑出了六处硬伤。律师“汪洋”在《为什么广州两审判决都错了?——也谈方方侵权案》一文中指出,此案管辖上有错误,证据认定不公,适用标准偏颇,适用法律不当,此判决重大法律价值缺失,忽略了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言论审核上断章取义。他为此案的法官打了“差评”:

  通过此案判决,我们会发现,这些法官根本不必经过四年专业的学习,还要通过艰难的职业考试,再经过漫长的司法职业训练,最终才坐上法官席。如果法律适用真的如此简单易行,那么,众多的法律条文,深邃的法学理论,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岂非多余?打个比方,法院对一个案件作出判决,就好比要完成一道高等数学的难题,但现在广州的两审法院,只做了一道小学生的算术题,就算交差完事。这真好比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相信在未来的某一天,这样的判决一定会被列为法学院的反面教材的。

  说实话,这种“差评”是很能引起社会公众的共鸣的。无独有偶的就是内蒙古刚刚判决的粮贩非法经营案,要不是学者和律师强烈质疑下的启蒙,我们还就真的以为,这个犯了法的农民咎由自取,罪有应得!我们终于明白,收玉米竟被判刑,不但法律何以荒唐至此,而且很可能是错案。

  最新的《南方周末》(7月10日)发表了陈斌的文章,指出要为收玉米被判刑的农民辩护。这是一个很好的呼吁。“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其实是一些行政许可荒唐化的表现。农闲季节,一个农民收了玉米,又卖给粮库,辛辛苦苦忙乎了三个月,才赚了六千块钱,竟然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难道是法官判错了吗?也不是。但为何网上对此案有那么多调侃与异议?这是需要深思的。不能不说,此案判决之所以反常反智,就是所依之法涉嫌恶法。陈斌认为,有些法律是符合民众内心的“法感情”的,如强奸杀人被受大刑,这是制定法与自然法符合的情形。有些制定法与民众的“法感情”是有冲突的,就要细加辨析了,可能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恶法,也可能是反直觉的良法。比如,《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修订过,简化了对粮食收购者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要求,呼应了“简政放权”的大势,但第9条仍原封不动保留“从事粮食收购的,必须从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获得许可”,违反了这一条,就有可能触犯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

  笔者对反智反常的判决之所以感受很深,不单单关注以上案例,自己也有案例可供。近年来,上学难上好学校更难的痛苦指数节节攀升。于是,笔者试着打了一起公益官司。先是选择了一所热点小学,让其公开招生信息,在石沉大海后,起诉了其主管部门教育局。法庭上,被告称,学生姓名出生日期和住址属于隐私,不予公开;原告称,公开招生信息必须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即便是隐私,也要让渡。法官在简单列举原被告的观点后,判决被告对公开招生信息予以答复。此判决非常笼统,不具体,结果是,被告倒是给了一纸答复,但选择性回避了学生姓名出生日期和住址等关键内容。从立案到庭审到判决,笔者的最深的感触就是,如果这样判案,“法官根本不必经过四年专业的学习,还要通过艰难的职业考试,再经过漫长的司法职业训练”!

  在打信息公开官司的时候,笔者留意到了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公开十大案例,通读下来,很受启发。比如案例四,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其典型意义是“确立的个人隐私与涉及公共利益的知情权相冲突时的处理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标杆意义。”法官的推理是这样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运用公共资源实施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直接涉及到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在房屋供需存有较大缺口的现状下,某个申请人获得保障性住房,会直接减少可供应房屋的数量,对在其后欲获得保障性住房的轮候申请人而言,意味着机会利益的减损。为发挥制度效用、依法保障公平,利害关系方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应该受到充分尊重,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此,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过程中,当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隐私权直接与竞争权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比例原则,以享受保障性住房人让渡部分个人信息的方式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也不必以权利人的同意为前提。

  令人遗憾的是,那些让人觉得反常反智的法院判决,似乎很难追责,当事法官自认为是依法判决,何错之有?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此类判决,不能让我们看到这些法官的高水平和高素质,总感觉他们是在尸位素餐,是在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是在削弱司法的公信力。不妨的话,接下来咱们多多留意,看看这种反常反智的判决还会不会跳到台面上表演?甚至,会不会越来越多?(朱永杰)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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