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盒、农药瓶、医疗输液器……堆积成山的生活和医疗垃圾,数年间源源不断地运倒在广东化州市横江水库旁边。水库所在地的良光镇政府,正是垃圾的主要倾倒者。水库附近村民为劝阻外来垃圾运进,在入口处竖起一个个告示牌,警示勿往此处倾倒垃圾。良光镇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媒体这样解释,化州市因为没有垃圾焚烧厂,被逼无奈选择横江水库边的山头堆放生活垃圾。(7月10日东方网)
现实远比文学精彩,最大胆的编剧也编不出如此离奇、荒诞的剧情:倾倒垃圾的是当地的镇政府,阻止的反而是当地的村民,整个来了个“乾坤大挪移”。镇政府本身就承担着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职责,却非但未能严格履职,反而带头实施涉嫌违法犯罪的非法行为,堪称是真正的黑色幽默。
倾倒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有可能涉嫌犯罪。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污染环境罪,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是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其所造成的损失,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了立案的标准,本案虽然未经侦查勘察,尚难以定论,但从其行为持续的时间、倾倒的范围以及当地村民所反映的后果来看,已经对水库及其周围地区带来了严重的污染。
对此,镇政府相关负责人也并不否认,只是强调当地缺少客观条件,没有垃圾焚烧厂,被逼无奈才出此下策。这样的解释听上去似乎情有可原,但实质上根本不堪一击,是典型的狡辩,暴露出当地政府在此问题上的错误认识。
因为,镇政府本身就担负着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职责,它应当比其他部门和村民更了解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也更了解科学处置垃圾的基本要求,此其一。其二,条件都是创造出来的,当地没有垃圾焚烧厂是事实,但这不能成为不作为的理由。没有垃圾焚烧厂,就该选择其他的处置方式,比如建设垃圾填埋场,而不是随意倾倒,无所作为。即使是建设垃圾填埋场,也要做好规划,合理选点,避开水库等水源地,而且要严格做好防渗漏等技术措施,可见,镇政府随意而为的背后,还存在着严重的渎职行为。其三,以被逼无奈为自己开脱,逻辑上也不通。如果被逼无奈就可以为所欲为,甚至违法犯罪,那么还讲什么秩序、什么法治?如果没钱,被逼无奈就可以偷盗抢劫;如果有仇,被逼无奈就可以杀人放火,那么我们的社会早就变成了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因此,镇政府以客观条件受限来为自己污染环境的行为开脱,根本站不住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主体。因此,必须严肃追究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包括涉嫌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应当追究镇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渎职责任。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