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海问题上,美国虽一面指责中国“孤立了自己”,一面吹嘘自己对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重视。但在国际海洋法秩序中,真正“自我孤立”的恰恰是美国。
至2014年10月10日为止,全世界有157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66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批准或加入了《公约》。美国是全世界极少数拒绝签署、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而且是唯一的大国。美国国务卿克里深知美国处于孤立、尴尬的境地,因此在媒体采访时,对于“美国不是《公约》的签署国”的问题表示:“美国没有批准《公约》,但美国是签署国”。然而,根据国际条约法及《公约》,一个国家要成为《公约》的缔约国或当事国并受其约束,须经其国内法律程序批准《公约》,光在《公约》文本上签字还不算。美国至今尚未签署、批准《公约》。美国签署但未批准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因此,美国也不是该《协定》的缔约国。美国签署并批准了1995年《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然而,不属于《公约》缔约国的国家也可以批准或加入本协定。也就是说,属于1995年协定的缔约国未必是《公约》缔约国。因此,美国不是《公约》的签署国或缔约国。
美国选择性利用《公约》,从事大量违反《公约》的活动。对具体国际条约的态度,美国历来根据其国家利益来决定取舍,奉行鲜明的实用主义和双重标准。美国往往积极主动地发起或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以便掌握主导权,使得国际规则有利于美国。如果对其不利,美国要么不批准,要么寻求改变规则,否则就走向单边主义。这在其对《公约》的态度上表现得淋漓尽致。美国声称,《公约》反映了国际习惯法,美国虽然不批准,但遵守《公约》。在采访中,克里强调美国政府执行并遵守《公约》。然而,在实践中美国选择性利用《公约》, 有利就用,不利则弃。美国还一直以非缔约国身份,干涉《公约》缔约国有关的海洋立法、领海基线设定及海域、海洋权益主张,甚至为此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美国自1979年起实施所谓的“自由航行计划”,派舰机挑战世界各国“过度的海洋主张”,针对几十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上百次的军事宣示行动。 然而,美国却将世界十六个主要海上通道视为其必须控制的,这显然违反了《公约》规定的航行自由原则及有关制度。1983年底至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几个港口附近布雷,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严重威胁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和损失。1984年4月尼加拉瓜为此诉诸国际法院。11月国际法院作出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初步判决后,美国旋即退出诉讼程序。结案后,美国官员将国际法院作出的有利于尼加拉瓜的判决书当众撕毁。这些事实说明,美国很鄙视国际法及国际司法机构。
自2010年美国“重返亚太”后,西太平洋地区成为其实施“亚太再平衡”战略的重要舞台,而中国与邻国的海洋争端是其主要抓手。美国介入南海,纠集其盟国及“伙伴”遏制中国,企图主宰亚太,维持其世界霸主地位。2014年12月5日,美国国务院发表《海洋界限—中国在南中国海的海洋主张》,诋毁中国南海九段线及相关权益主张的合法性,其支持菲律宾的仲裁请求,并对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施加影响和压力的意图十分明显。美国密切配合南海仲裁进程,多次派舰机闯入南海有关岛礁12海里海域实行所谓的“航行自由”行动。在仲裁庭即将作出最终裁决之际,美国号召其“地区及全球伙伴”采取措施,“支持以规则为基础的亚太秩序。”卡特的上述言论,正如中央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主任关友飞所言,其目的 “是想孤立中国,是想让本地区的各国都把中国作为孤立的对象”。美国拉拢盟友对中国施压,逼迫中国接受并执行其幕后操纵的南海仲裁裁决的意图暴露无遗。
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积极履约,严格按照《公约》的规定处理海洋事务,包括南海问题。中国与东盟国家一直在《公约》、《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一系列有关的地区及双边框架下,按照“双轨思路”进行南海问题的磋商与合作。中国设立30亿元的南海合作基金,倡导成立亚投行、共建海上丝绸之路,提倡“亚洲命运共同体”,惠及南海地区及世界各有关国家。至今为止,全世界已有数十个国家明确表态支持中国关于南海问题及南海仲裁案的原则立场。孤立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之外的美国想孤立中国,到头来只会“自我孤立”。(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研究中心主任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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