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失的高温津贴何时到位

2016年06月23日 10:27   来源:中国青年网   郑杨

  入伏以来,全国多地持续高温,迎来“烧烤、蒸笼模式”,高温津贴继去年之后又一次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岗位补偿,是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兑现的权利保障。但是,许多中小企业的员工、流动性强的农民工领不到高温津贴,或是常遭打折扣。有的老板不按规定按月份发放,竟按超过35°C的高温天气具体天数发放,有的单位用绿豆、饮料等防暑降温物资“冲抵”,蒙混过关。我们不禁呼吁,缺失的高温津贴何时才能发放到位?

  高温津贴最早可追溯到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然而,这一“高龄”的政策在操作中却面临窘境。高温津贴具体实施时缺乏可操作性、权威性,劳动保护主体部门不明确,在监督、行政执法、纠纷处理等问题的处理上,容易在各部门的“怠慢”中搁浅。高温津贴规定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关键性问题上模棱两可,难以有效实施,例如:不执行的惩处措施很抽象笼统,没有具体操作指南,企业没有执行的积极性,也不会因为不执行而受到惩处。

  劳动者不主动争取高温补贴,高温无补贴,对于许多人来说已“习惯成自然”。大部分劳动者认为,只要不欠薪就好,不想为了一点高温补贴跟老板关系搞差,得不到也不强求。究其原因,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维权渠道狭窄,成本高昂。现在明确的维权渠道是找工会与资方协商,不成功再找劳动仲裁机构裁决,而仲裁没有足够明确的法条,最终只好劝劳资双方和解。一个可怕的现实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没讨来高温补贴,先丢饭碗。这就造成绝大多数劳动者没有领到高温补贴,甚至从未听说过高温补贴。

  高温津贴制度落实不到位,不仅是对劳动者利益的侵害,也损害着国家的法治形象。如何让缺失的高温津贴发放到位?首先,应该将高温津贴的发放写入《劳动法》等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使其变成一种刚性约束。其次,权利主管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使高温津贴按要求严格纳入工资总额得以兑现,敦促权益落地。最后,常态化监管,不定时进行专项检查,不发高温津贴视为克扣工资,追究涉事企业的法律责任。

  高温津贴不只是发到劳动者手中的“金娃娃”,更是全社会尊重劳动者辛苦劳作的体现,更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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