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领域从严执法:理论和现实的要求

2016年06月21日 10:06   来源:解放日报   沈国明

  申城交通大整治于今年3月底始,至今已近三个月,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道路变得通畅,市民普遍感到出行更加方便和安全。交通大整治取得成效,公安干警功不可没。这些天里,交警几乎全员出动,上街纠正违法。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市民普遍理解并积极配合,推动形成了公安为主、志愿者协助、市民参与的齐抓共管局面。人们希望,大整治的成果能够得以巩固和保持,持续化、长效化,还是需要靠坚持从严执法加以保障。

  从严执法:理论和现实的要求

  上海是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高楼林立,道路密布,车流汹涌,人口集聚。一般认为,在硬件方面,上海已经不输给世界各大城市了。但在软件方面,尤其是环境、交通等方面的管理上,还需要“补短板”。以交通为例,交通法规在很多人头脑中,并不是刚性的不可逾越的规则,因此,对待交通法规的态度是机会主义的。同样的交通标志和信号面前,警察在时,能做到令行禁止;警察不在时,则容易置若罔闻、自行其是,甚至还有人不服警察指挥,执意违法变道行驶,以致酿成惨剧。

  漠视交通法规使一些人对交警执法持有异议,理由是平时我们都是这样的。一直违法竟被拿来作为可以不受处罚的理由,显然是不对的。这种状况说明,交通大整治的起点并不高。为破解这一制约,需要警察强化履行职权,坚持从严执法。这有着理论和现实的双重要求:

  从理念上说,警察职权是国家依照法律授予警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权力是集多种刑事与行政权力于一身,其中包括强制手段。国家和法律之所以赋予警察这些权力,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最浅显的例子是,警察检查机动车驾驶员是否系安全带,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驾驶员的安全。所以,驾驶员如果为这类事遭受处罚而愤愤不平,其实是忘了自己的利益所在。

  从现实来看,我国已经进入汽车时代,但不少人还没有学习充分就上路了。我曾陪同日本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在上海访问,他从车辆行车情况判断,上海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是很高的。行车乱变道、超速行驶等不顾他人安全的情况屡见不鲜。某种程度上,这与我们缺少法治传统、社会普遍缺少法治观念有关。

  有鉴于此,在建设汽车文化、普及正确行车理念和交通规则的阶段,需要警察在执法中费更多口舌来予以规则说明和理念普及。就此而言,当前的交通大整治有着更深层的法治和社会意义,即通过从严执法推动增强规则意识、提升法律意识、普及正确行车理念等。

  执法规范:可以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在交通大整治过程中,坚持从严执法还要正确认识从严执法。除对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进行严格处置外,也包含规范执法的要求。警察权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法律也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一旦被滥用,势必导致公民权利受到损害,因此需对警察权形成制约。

  为此,国家制定不少防止滥用警察权的法律法规。例如,为准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作出具体规定。除了条例中规定的情形之外,警察无权随便给人戴手铐。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妨碍执行公务甚至袭警等违法行为无动于衷。警察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有效制止。

  总体上来说,我国的警民关系是好的,马天民式警察形象多年来一直深入人心。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趋于多样化,社会管理的方法有必要与时俱进。交通管理上也是如此。除了交警,又有了辅警,还有交通协管员、志愿者等;现代化的装备和网格化电子摄像设备,极大地便利了警察执法。但这些变化并没有改变社会对警察履职的基本要求,反倒给从严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个别警察现场处置失当,就容易引发甚至激化矛盾。这一现象值得认真对待。

  在此基础上,现有的执法规范可以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美国历史上,通过诉讼确立了警察执法必须向当事人发出“米兰达警告”的制度,警察与当事人的权利界限由此划得比较清楚。这样的经验可以借鉴。例如,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等执法用语的使用频度很高,应当广泛宣传,让交通参与者普遍知晓,以提高他们配合警察执法的自觉性。

  总的来说,警民关系需要大家维护。对有些社会影响大的事件,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可以进行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公开。这既有利于化解矛盾,也有利于公安机关改进工作。

  (作者为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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