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期在多地采访发现,一些地方基层干部特别是村组干部频频将“黑手”伸向扶贫领域,使脱贫对象的“获得感”被严重剥夺。除了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涉腐基层干部惯用的违法手段外,一些“非典型”的“回扣式”腐败,正在成为基层干部蚕食群众利益的新变种,即“给你争取一碗肉,你得让我喝口汤”。多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反映,相较于扶贫领域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对人数更多、范围更大的村组干部“微腐败”,惩处起来掣肘颇多,力度也显不足。
村干部如此嚣张,一方面有“土皇帝”意识,觉得山高皇帝远,监管部门很难管;另一方面是惩罚轻,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微腐败”,不可能受到重罚。村干部的类似想法并不是空穴来风,相反,可能是“宝贵的实践经验”。据了解,近年来判处的基层干部腐败案件,由于涉案金额较小,逾八成最终被判处缓刑。缓刑对于村干部来说,毫发未损,自然不会形成震慑效果。
本来,对于村干部来说,最大的监管力量就是村民,可现实是,村民的监督力量十分微弱。在一些地方,村干部都是所谓的“能人”“强人”,有的通过家族势力维系村组治理秩序,而考虑到“抬头不见低头见”,村民往往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有的村民即便反映了情况,当有关部门去调查时,他们又不敢出面举证,怕被打击报复。村民的软弱和担忧,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村干部的嚣张。
村干部的“微腐败”,对村民来说,危害却很巨大,不仅指望不上村干部带领自己奔小康,反而要受尽其欺凌。因此,对于村干部“微腐败”,必须零容忍、快处理。既要选好村干部,管好村干部,在监管上多下功夫,也要加强惩罚力度,对影响恶劣的扶贫领域腐败案件,严格缓刑的适用范围,以严格、适用的司法严肃处置,发挥震慑作用。 □王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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