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劳动保护亟待加强

2016年06月08日 13:27   来源:南方网   余明辉

  我国已步入“互联网+”时代,随着快递公司、滴滴公司、网餐店的发达,快递工、 滴滴司机、网餐厨师等各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出现,这里,劳动的提供者和成果的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些模糊化。因对法律的理解存在误读,相关的劳动争议纠纷进入高发期。(6月7日《经济参考报》)

  客观而言,不管是实体的线下企业、商店等,还是网上的虚商、企业等,其雇佣劳动者都是一种真实存在,都属于劳动雇佣关系。亦因此,即便是“互联网+”时代,相关的网商雇佣劳动关系,也同样在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制之下,相关的“互联网+”劳动者同样需要像线下实体店、实体工厂等一样,受到及时有力的劳动权益保护。

  但遗憾的是,现实中“互联网+”劳动保护,却成了我们目前整体劳动保护中的一个短板甚至空白。这其中,除了原有的劳动者自身劳动维权意识不足够浓、用工者依法用工意识淡薄、监管部门工作还不够有力外,恐怕还与新时期新业态新情况新问题等密不可分。

  首先,在法律宣传上还不能与时俱进,没有与“互联网+”新业态有效结合。虽然说从整体和大局上看,即便是“互联网+”新业态,有关劳动用工关系都在既有相关《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制和调整之内,但毕竟“互联网+”是个新业态,有许多与既往的实体经济存在很多不一样的新情况、新问题,且许多人(包括劳动者和用工者)都是新加入成员,对《劳动法》新情况下如何适用和遵守等,还存在着认识不清、迷茫等问题,亟待有关方面更多的与时俱进宣传释法。

  其次,“互联网+”的虚拟性,决定了监管的更加不易。众所周知,“互联网+”很多时候可能在网上注册一个公司、开设一个网店,招聘几个人,弄一个很小的办公场所,甚至是一间北巷深井的民房都可以运作起来,办公地点隐蔽、单个用工人数稀少等,对监管部门来说很多时候连办公地点都难找到,更何况其中更隐蔽细小的用工劳动保护等问题,这一定程度上也等于变相激起了用工者不按法律规定劳动保护的底气和不健康思维与作为。

  再次,畸形的产业发展与保护思维。“互联网+”产业发展,不但是国家高层等大力提倡的产业发展方向,而且也是地方政府等极力推崇和跟进的产业发展方向。但是,“互联网+”产业发展这一新业态很多时候也并不代表就一定利润丰厚、各种发展条件优厚等,相反也可能是举步维艰、利润微薄。于是,为了所谓的鼓励、支持相关“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个别地方就会出台一些或明示或暗示、或直接或间接的保护支持措施,这其中就可能存在对劳动保护规定的执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情况,让“互联网+”劳动者权益保护被挂在空档,难有足够保障。

  “互联网+”产业是个新业态,不管是对政府(部门)监管与服务,还是从业者遵从相关规定等都意味着很多新机遇,但面临的新挑战也可能很多。可无论如何,“互联网+”劳动者权益保护,是万万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我们整体劳动保护环节的一个短板。有关方面应该及时看到其中的问题与危机,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善和纠正。

  一方面,要把劳动者保护融入“互联网+”产业进行宣传,不能让劳动保护普法在“互联网+”产业成为弱点甚至空白:另一方面,切实理顺和搞清楚发展与保护的辩证关系,抛弃不正确不健康的“互联网+”产业监管与保护思维;再一方面,开动监管智慧积极作为,把“互联网+”产业的劳动用工及时有效纳入监管,杜绝监管空白。

  否则,这样的行业发展潜力就难有发展后劲,长远看不是在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而是在扼杀。毕竟,以人才为本切实保护“互联网+”劳动从业者劳保权益,才是各行各业发展的最大最根本动能,劳动保护优厚、吸引力十足才是“互联网+”产业的不竭动力和发展源泉。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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