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尽快建立“举报人保护法”(图)

2016年05月27日 11:23   来源:西安晚报   文/刘鹏 图/朱慧卿

  就因为举报了领导贪污,江苏靖江女子杨某产假期间竟被单位开除。原来,2015年10月份,怀孕的杨某向上海某贸易公司请假安胎,期间将工作关系转到了该公司在靖江的分公司。请假期间,杨某向上海公司实名举报了靖江分公司负责人刘某有贪污行为。(5月26日《扬子晚报》)

  决定开除杨某的,正是刘某。显然,杨某遭受了打击报复。而且杨某遭开除一事,其也已经造成了多重伤害:一是靖江分公司和前负责人刘某,侵害了杨某的合法劳动权益,甚至是劳动报酬等切身利益。二是法律很受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妇女“三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而刘某开除杨某时,杨某正休产假。开除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三是正义明显也很受伤。贪污本是违法的,杨某依法举报,这是员工责任,也是公民义务。因举报而遭开除,这是对正义的打击与伤害。

  事实证明,杨某的举报是属实的。而被举报的刘某,最后也被公司开除。刘某在被开除之前,利用职权针对杨某的开除决定,是公然打击报复。

  杨某举报被开除,一方面,当事公司有必要撤销针对杨某的开除决定,同时还有必要深入调查,找到泄露消息给刘某的“潜伏者”。另一方面,面对杨某的遭遇,我们还需要反思,特别需要尽快建立“举报人保护法”,避免杨某式悲剧一再重演。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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