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肚子疼”的苹果是个啥滋味

2016年05月24日 07:25   来源:红网   胡海军

  5月19日晚,一辆行驶在福银高速陕西商洛境内的货车侧翻,车上拉载的10吨苹果散落一地。附近村民夜里冒雨赶来捡拾苹果。高速交警立即拉起了警戒线予以警告劝阻,并且一边‘威胁’一边哄:“这种东西要不得,昧良心的(捡来的)苹果吃了会肚子疼。”(5月22日《华商报》)

  面对前来哄抢苹果的村民,警察拉起的警戒线似乎已经起不了什么作用,只好在“威胁”的同时,还用“哄”的办法做工作,实在为这些警察感到悲哀。不说其“哄”的方法对不对,其效果也值得怀疑:“昧良心的(捡来的)苹果吃了会肚子疼”,这是骗小孩呀!

  这个不是办法的办法,也让我们从中品出了别样的滋味:即使是警察执法,也有无助和无奈的时候。面对来势汹涌的哄抢大军,几个势单力薄的警察,如果要控制局面显然很难,只能苦口婆心地说服教育了。从这点来说,警察也算是尽职尽责了,我们不该责备他们。

  但是,对于频频出现的村民哄抢事故货物的现象,我们还是应该对我们的执法进行反思。抢苹果、抢西瓜、抢鸡鸭、抢日用品、抢肉蛋,但凡发生货车翻车事故,哄抢的人群都会一哄而上。对于这种司空见惯的哄抢行为,我们似乎很少看到有人因为哄抢而被处罚或者判刑。一方面这些东西本身并不太值钱,人们不愿将其上纲上线;二是涉及的人太多,我们从来都有“法不责众”的习惯。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都是批评教育,最多也就是将物品退回了事,涉案人员往往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和处罚。

  实际上,哄抢的行为是相当恶劣的。哄抢再不值钱的东西也毕竟是“抢”,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都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对于哄抢公私财物的人员,处罚很严,并且有法可依。只是我们并没有执法到位。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必须得到很好的执行。执法者靠“哄”来保护事故车辆货物,听起来完全是一个笑话。这样能够保住公私财产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长此以往,哄抢必然还会发生。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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