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520,为什么村里离婚像赶集?

2016年05月23日 07:46   来源:钱江晚报   七贤

  520,一个网上网下秀恩爱的日子,昆明市官渡区秧草凹村出现三百年不遇的奇观,村民成群结队前往婚姻登记处,突击办离婚。是真离还是假离,很多人自己都不知道,反正就为了那本暗红的离婚证。

  婚姻登记处,年过八旬的老夫妻拿着离婚证唠叨:丢人,太丢人。三十出头的媳妇发牢骚:今天回家,愿意在一处就在一处,不愿在一处就各走各的。不像上个世纪为了搭上货币分房的末班车,灵机一动的城市白领甚至公务员遮遮掩掩假离婚,这村的离婚潮是光明正大动真格的,促发这股离婚潮的起因,是当地政府的一个征地拆迁政策。当地圈入产业园开发建设,村民必须在四十五天内签好协议走人,而拆迁安置的补偿原则是一户一宅。就是说,按户头补偿。这个政策让离婚成了全村头等大事,各家各户要么在办离婚,要么准备办离婚。

  实在不能怪村民们世风日下、人心浇漓。很多时候人性都经不起考验,别说婚姻。农村老夫老妻可能背不出执子之手与汝偕老之类的浪漫诗句,不会唱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之类的老歌,但相守相望没病没灾白头到老,还是所有人的念想,而这份念想在这份奇葩的拆迁公告面前,显得不堪一击。村民说,离婚不是小事,也不算光彩,但拆迁补偿款本来就低,还按户头补偿,六个人算一户,两个人也算一户,逼得大家搞起游击战,化整为零声东击西,争取损失最小化权益最大化,这点和当地政府想到一块了。拆迁安置,通常按原有房屋面积补偿,偶尔也有按人头的。按户头是当地独辟蹊径,他们肯定经过深思熟虑。全村一千来号人,按原来的户头最多也就三百来套,按面积的话,房屋有大小,套数有多寡,一合计肯定成本更高。

  征地拆迁从来是一场斗智斗勇的谈判。比起挖掘机大铲车开路、鬼子进村一样搞得家破人亡的强迁,秧草凹村的这场拆迁属于智取,但当地政府忽略了,你兵来将挡,他水来土淹,生意嘛,本来就是讨价还价,一个漫天要价,一个坐地还钱,虚虚实实,短兵相接,最后各让几步皆大欢喜。秧草凹村的这个拆迁补偿政策显然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别说村民要离开祖祖辈辈生活了300年的这片土地,有利益诉求本来就合情合法,这些年落马的贪官里,为了说不出口、见不得人的私欲,假文凭、假年龄、假履历应有尽有,还有女贪官除了性别,其他全是假的呢。

  导致村民离婚如赶集的背后推手,说穿了还是当地政府与民争利思维,而官民争利别说和现代治国理政的理念格格不入,就是在一两千年前都是不合时宜的,历史上的历次变法与改革,赋税徭役兵役不管以人头还是户头来征收,都会小心翼翼地回避与民争利这个敏感话题。司马光强烈反对王安石变法,就是说他与民争利。官与民争利是不对等的比赛,你既是运动员,又自告奋勇担当裁判员和比赛监督,当然是战无不胜攻无不克。

  秧草凹村村民突击离婚,也是怎么都跳不出如来佛的手掌心。拆迁通告里有规定,办理了离婚手续的村民,在当地派出所不能办理分户,这意味着村民的所有努力都是徒劳。不知这个规定是早已有之的约法三章,还是急就章的补充条款?但不管如何,这出戏怎么收场都是个麻烦,除了当地政府的形象,还有一大堆的现实民生问题。假离婚的可以破境重圆,有些假戏真做的就欲哭无泪了,就像影视剧里的镜头——小情侣站在悬崖边蒙上眼约好一起往下跳,一二三,一个跳了,另一个没跳。

(责任编辑:邓浩)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离婚成“法宝”折射什么?    2016年06月30日
  • ·保证离婚(图)    2015年11月27日
  • ·为何非要渲染“自杀很舒服”?    2015年09月25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