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马某被公交车撞倒,被急救车送到6公里外的北京水利医院,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马某年仅10岁的女儿和年过七旬的父母将北京急救中心和肇事司机诉至法院,称救护车故意绕路,舍近求远,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因此索赔48万余元。5月18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5月19日《京华时报》)。
记者通过查询发现,以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地为原点,方圆3公里以内有多家医院,清华大学的玉泉医院距始发地更是只有110米远。面对这样的客观事实,别说死者的家属,就是普通网友也难以理解,在如此人命关天,伤者越早得到救治,就越有希望摆脱死神的情况下,急救中心的救护车为什么放着附近的多家医院不去,偏偏要去6公里外的北京水利医院?这显然不合情理。
面对质疑,被告方的代理人称,之所以把伤者送到6公里外的水利医院,是因为水利医院和公交公司签过合同,属于公交公司的合同医院。这样,在对公交公司送来的病人进行救治的时候,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比如不用担心欠费而得不到及时救治的问题。但是,这样的解释并不能让患者家属和公众信服,因为这明显违背了生命至上、患者利益至上的原则,并不符合医疗急救的基本原则。
急救中心的代理人还称,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如何才是就近就急,但这样的辩解不但有“抠字眼”之嫌,还明显违背常识。因为根据《院前医疗急救和管理办法》的规定,“120急救派车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就近、就急、就能力。按照生命至上、患者利益至上的原则,自然是在具备同等救助条件下,越近的医院越好。而在事发地点3公里以内,有多家完全具备救助条件的医院,距离最近的玉泉医院,更是在脑科疾病治疗方面有明显优势,脑科中心是这家医院的重点学科。所以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急救中心都没有理由放着100米远的医院不送,却非要把伤者送到6公里外的合同医院。
不管官司最终如何判决,这件事都值得我们反思与警醒:在抢救病人、伤者的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生命第一、患者利益第一的原则,而不是把肇事方的利益放在中心位置来考虑。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