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被急救车送医后还是抢救无效离世。马女士的父母及年仅10岁的女儿以肇事司机李某和北京急救中心故意绕路,将伤者送至距离较远却不具有任何抢救专长的医院治疗,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为由,起诉索赔48万余元。昨天,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5月19日《北京晨报》)
相信创伤“黄金一小时”的概念大家并不陌生。它指的是在生存与死亡之间存在一个黄金一小时。即如果你伤情严重,你只有不到60分钟的时间争取生存。也就是说,当人受到严重创伤之后的一小时,对于抢救生命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延误救治时间,生命就会受到死亡的威胁。众所周知,救护车是救死扶伤、救人于危难的“希望之车”。当人们遇到伤病,第一时间就会想到“120”救护车。同时大家也相信,救护车会用最短的时间和最专业的救护技术来挽救伤者的生命。然而,新闻中的马女士却没有那么幸运。在遭遇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之后,北京急救中心的救护车却没有将其送往最近的专业医院进行救治,而是将其送至距离较远却不具有任何抢救专长的医院治疗,进而错过了宝贵的“黄金一小时”,而最终导致病人离开了人世。
马女士的遭遇让人心痛,更发人深思。涉事救护车缘何“舍近求远”,值得我们进一步追问。急救中心方面解释称,因事发突然,未能及时联系上马女士的家人,事故现场只有肇事司机单位的管理人员。该管理人员表示,公交公司与涉案医院有合同,存在“绿色通道”,不会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如此看来,救护车在救助过程中如此“舍近求远”就是想“独善其身”,不想参与到肇事者和伤者的纠纷中去,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为了“趋利避害”,结果绕了路,错过了黄金救助时间,并去了一家不具有抢救专长的医院。而这一切在笔者看来,就是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缺失造成的。面对严重的伤者,作为专业的救护人员,就应该摒弃杂念,担起“救死扶伤”、抢救生命责任和使命,尽可能为伤者争取救助时间,以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如此,才能称之为一名称职的医务工作者。
救护车怎样救人不能只看风险不看责任。希望广大医务工作者能吸取马女士悲剧事件的教训,牢记医疗的公益属性,明确自身职责,提升治病救人的责任感,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趋利避害”而酿成更大的危害。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