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系司法程序正义不是“小题大做”

2016年05月18日 07:59   来源:红网   岳乾

  近日,有媒体报道,与江西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期合作的某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法医病理鉴定资质,这导致当地公检法部门长期以来用无资质尸检报告作为证据。目前,有关部门已对该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作出处罚。但有关负责人表示不会“小题大做”问责公检法部门。(5月17日澎湃新闻网)

  这是严重的违背司法程序正义的行为。而这样的处理结果尤令人寒心。

  程序正义之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首先在于程序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基础。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司法结果未必公正;但若程序正义尚且无法保证,司法结果之公正性就无从谈起。现实中,许多冤假错案,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程序正义遭到践踏,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的办案程序。这一重意义,简言之,就是正义的程序直接指向结果的公正与合法。

  其次,实际上更重要的是,程序正义本身就是司法正义题中应有之意,或者说,程序正义本身就是司法正义的核心。司法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力,司法行为本身就是对司法权力的运用,权力的运用就存在滥用的风险。所以,程序正义之必要性,就在于规范司法权力,维系司法权的合法、公平运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司法权的侵凌。而且,司法之于社会秩序,不仅仅在于它通过司法权力打击犯罪、调节纠纷,更在于它以公平、审慎的司法行为为社会树立秩序与规范;也就是说,司法权力对社会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其结果中,也体现在其过程中。就此而言,程序正义是约束权力、规范权力的重要方式。

  上述二者,前者易为人理解与接受,但后者恐怕还没有成为社会共识。社会一般认为,司法程序是保证司法结果公正合法的方式,这也就意味着它的意义是工具性的。既然是工具,那么为保证结果的公平公正,工具暂时被弃用,或者被灵活使用、变通使用、选择使用,也就不在话下。“得意忘言”“得鱼忘筌”方是上之上者。但实际上,司法绝对不是工具与结果的简单二元组合体。而如上文所说,司法根本目的,即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本身就蕴含于司法权力的运用中,也就是司法程序中,而绝不仅仅体现于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具体审理结果之中。

  就此而言,司法公平公正,就不仅仅需要在每一个案件的结果中予以体现,更需要在司法权力公正合法运用的过程中予以体现,在每一个证据的获得、每一项司法流程的合法合规中予以体现。而维系司法公正,也就必然以实践程序正义为其核心与根本。

  江西铅山公检法部门长期以来使用无鉴定资质的尸检中心所出具的尸检报告作为证据,这不仅是严重违背司法程序正义的行为,也是严重违背司法公正的行为;它不仅意味着司法审理的结果很难保证公平公正,也意味着司法权力遭到滥用。其危害是双重的,也是严重的。而这样的行为,其根本的责任者显然不是出具司法鉴定的机构与具体的鉴定人员,而应该是采纳无资质尸检报告作为证据的司法人员及管理者;这一问题也绝对不是一个社会机构非法、违规经营的问题,而是一个司法权力被滥用、司法法律规范被弃置的问题。显而易见,仅仅处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的机构及人员,而不调查、处罚司法权力部门相关责任人,实乃规避责任之举。这样的举措不可能使掌握司法权力者有所警戒,也无助于树立司法工作者对司法程序正义的尊重与认同,更无助于构建程序正义乃至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所以,追究、惩处司法权力滥用责任人,维系司法程序正义不是“小题大做”。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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