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通过的《武汉旅游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其中一条引人注目的规定是:旅行社带游客到商场购物,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退赔;旅行社先行退赔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新华网5月16日)
众所周知,如今有些旅游主要就是购物,“旅游团”变身为“购物团”。如果游客同意,这倒没什么不可以。问题是,一方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购物依然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游客经常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上当受骗的事情屡见不鲜。
游客发现买到假货,往往已是回到居住地之后,要他们再千里迢迢去旅游地维权,或退货或索赔,显然不大现实,维权成本太高了。
旅行社先行退赔就可有效化解这个难题。游客要求旅行社先行退赔,然后由旅行社向商品销售者追偿,这个“维权链条”合情合理——商店是旅行社指定的,游客是旅行社带过去的,游客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显然脱不了干系。更重要的是,旅行社带游客到指定商店购物,一般是有分成的,既然获得了利益,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以,对于先行退赔的规定,旅行社没什么好抱怨的。毕竟,“先行退赔”并不是要旅行社赔偿,而是要旅行社担当“维权中介”——当游客购物时,旅行社相当于“消费中介”;那么当游客维权时,旅行社理应扮演好“维权中介”的角色。
旅行社先行退赔可谓“一石二鸟”。它有利于维护游客的权益,这是显而易见的,或许也是这项立法最主要目的。游客发现买到假货后,不用千里迢迢去维权,也不用再忍气吞声,向当地旅行社索赔即可。维权渠道得以畅通,维权成本大大降低,将会激励更多游客站出来向假冒伪劣说“不”,让售假者受到市场的惩罚,以净化消费环境,维护市场正义。
同时,先行退赔对于旅行社而言,相当于一种倒逼力量,可以倒逼旅行社规范旅游业务,尤其是规范旅游中的购物活动。旅行社要想避免不断被游客索赔,避免向售假者追偿的麻烦,避免追偿不到自己承担损失,可以做的事情主要有两件:一是尽量减少旅游中的购物环节,减少在指定商店的购物活动,不能再违反规定搞“低价团”“零团费”甚至“负团费”,旅行社的利润以及导游的收入,不能再依赖“购物回扣”。二是加强对指定购物商店的审查,为旅客提供放心商店,让那些信誉好、无假货的商店成为旅行社的首选,坚决拒绝那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黑店”,无论它给的回扣有多高。要知道,越高的回扣往往意味着越多的假冒伪劣。
旅行社先行退赔,落实起来可能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但这个“维权链条”本身的价值无疑值得肯定,也值得推广。至于在落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可以用各种配套措施逐步化解,相信办法总会比困难多。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