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通过的武汉旅游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该条例规定,游客到指定的旅游购物场所购物,买到假货,旅行社也要担责;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合同书面约定的旅游购物场所内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退赔;旅行社先行退赔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5月16日新华网)
毫不客气地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遇强迫购物,买到“天价”假冒伪劣产品一直是旅游市场难以根治的顽疾。媒体报道,廖女士报了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游的低价团,旅行社承诺包括机票和吃住行等费用。谁知她和朋友在旅途中被导游强制消费超过10000元,整个旅行团还被导游谩骂“没良心”。笔者认为,要求旅行社在一定条件下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虽然未必能根治强迫购物、欺诈销售现象,但未尝不是提高旅行社违规成本,维护游客权益的次优选择。
当前,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先行赔付制度主要适用于网络购物领域,网络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应当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此外,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信息的,也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在解决旅游消费纠纷领域,武汉市出台的旅行社先行赔付规定,无疑属于吃螃蟹者。
虽然上位法未明确规定,但武汉市的做法不仅不违反上位法,反而是有益探索。旅游关系中,导游对于游客的作用非常特殊,受旅游环境、行程时间和路线等客观条件限制,游客往往对全陪或地陪导游言听计从。购买土特产或工艺品时,导游更会将游客带往指定商店,游客基本上没有自由选择其他商家的权利。尤其是,多数导游此时充当着推销员的角色,将产品融入到风土人情的介绍之中,或明或暗地向游客宣传产品物超所值,劝说游客购买。此情势下,导游显然已超越了广告者地位,上升为商家的促销员,举轻以明重,由导游的所在单位旅行社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并无不妥。更常见的是,导游将游客带往哪个商店是按照回扣多少这一潜规则来办事的,此时其与商家成为游客消费的共同受益者,甚至收益超过商家,其理当认识到产品的真伪优劣,并就产品质量对游客承担责任。
要求旅行社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还能极大地降低游客维权成本。异地旅游中,身处陌生环境,游客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急剧升高,加上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很多人无奈地忍气吞声。旅行社则与商家有较多业务往来,并非一锤子买卖,其解决纠纷的效率无疑较高。例如,在之前,北京的游客在武汉买到假货时,需向武汉的商家索赔,索赔不成则需在武汉起诉商家。今后,其只需向其参团的北京的旅行社主张权利即可,勿需大费周章地到武汉处理纠纷。
旅行社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更能以提升违法成本倒逼其不欺不诈,诚信经营。众所周知,欺诈经营的成本是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当旅行社和导游极力推销商品得到的回扣换来了十倍赔偿时,相信更多旅行社或导游不再积极鼓吹游客消费,至少不再充当商家制假售假的帮凶。
为进一步促进旅游市场有序发展,有必要将其上升到更高层面在全国推广。同时细化旅行社先行赔付的情形,如不限于书面约定,只要游客能证明是在导游的极力推介下的消费,旅行社就该承担责任。进而让占据优势、获得收益的旅行社不再“口无遮拦”地推销商品,让旅游回归本质,少些铜臭。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