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华为公司推出的手机软件“大导演”侵犯了自家的商标专用权,北京睿智高远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将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奇鸟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华为终端、华为技术两公司道歉并共同赔偿1000万元。睿智高远公司称,2001年7月该公司核准注册了“大导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6月。
APP指的是智能手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比较著名的应用商店有苹果的App Store,谷歌的Google Play Store,安智市场,还有黑莓用户的BlackBerry App World,微软的Marketplace等。目前国内各大电商,均拥有了自己的应用客户端,这标志着应用客户端的商业使用正日臻成熟。与此同时,APP盗版侵权也日益猖獗,其行为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APP主体本身的侵权,即将正版APP更换另一种“外壳”,而其内容与原版一模一样。另一类是对APP内容的侵权,目前在视频和游戏两个领域尤为严重。
当前,互联网公司和应用软件制造商推出的各类App应用可谓百花齐放,商家在App的名字上也下足了功夫。然而在推出一款App时,却非常容易面临其名称与相关商标相冲突的情况。目前App产品较多,但是真正做到用商标权去保护自己的很少,多数是因为企业没有对此足够重视,从而丧失了对其企业品牌价值的权利获取可能性。
企业推出某款App时,应当对名称进行考量,检索是否存在侵权的风险,并对相应名称及时进行商标权的注册,以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同时,为了防止自己的商标进入公有领域,商标所有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臆造词,从而避免盗版侵权。从市场监管角度来看,打击APP侵权盗版,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一方面应建立长效机制,在APP上架和下载的重要环节加强APP的监管和重点作品版权预警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引导用户下载正版倒逼视频APP诚信守法、传播正版。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