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八成女性生育后想跳槽折射生育权保护“鸡肋”

2016年05月09日 09:51   来源:东方网   玫昆仑

  报载,近日,智联招聘开展了“职场妈妈生存现状调查”,采用网络调查的方式,共回收有效问卷14290份。从调查结果来看,33.7%的女性表示单位会“不以任何形式解除劳动合同”,29.4%的女性表示单位不会为职场妈妈提供任何福利,所以,78.9%的职场女性在成为母亲之后有过跳槽的打算。(见5月8日的《中国青年报》)

  近八成女性生育后想跳槽,是因为她们的工作岗位被顶替,或工作待遇被边缘化,有的直接与她们解除劳动合同。如何保护她们的生育权,让人纠结不已。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明确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么多法律规定在一些用人单位眼里却成了“画饼”,法律的尊严与威性何在?其背后折射出用人单位有法不依、执法不到位,是在渺视法律。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强调和重视公民的生育权,既是对下一代健康素质的保护,也是对人类繁衍生息的保护,更是对家庭和社会繁衍负责。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员,应该有这方面的社会责任感,“企业家要有道德的血液和责任”;否则,只从自身利益着想,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随便侵犯女职工的生育权,其结果必将由社会来“兜底”,企业问题就会演变成社会问题。所以,依法善待和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是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八成女性生育后想跳槽,折射出女职工生育权保护成了“鸡肋”。因为法律是法律,执行归执行;法律再好,执行不到位,法律也会成为“画饼”。据全国妇联一份调查显示,有40%的妇女在孕期期间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因生育等正常生理行为受到权益侵害,许多女工在生育期间,不是被扣工资,就是被用人单位辞退,这几乎成为了企业用人的“潜规则”。虽说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有用工自主权,但“家规”必须合法;否则,不允生育的女工依法休假,甚至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薪、停发工资,或辞退女工等,都属于用工任性,而这种任性一旦越界,除缺乏人情味外,还涉嫌违法,理应从严查处。

  当然,作为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基本上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女职工休产假,必然增加用人成本。因而,应该从政策制度上顶层设计,建立科学、合理的生育保险制度,对招聘女职工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生育补助,合理分担生育成本,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这才是治本之策。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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