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祝颐: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体现职能归位

2016年05月03日 08:47   来源:经济参考报   

  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体现职能归位

  □叶祝颐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5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在涉及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商家提供的产品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五种情形下,消费者协会可提起公益诉讼。其中,商家的“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等均在可提起公益诉讼范围之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的五种情形。此举对于推动消协职能归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事实上,在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之前,就有地方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过公益诉讼。比如,去年1月,浙江省消保委就曾代表消费者把铁老大告上法庭,要求铁路部门停止执行“丢票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地方消协履行公益诉讼权利,为消费者维权,对消费霸王条款挑战,体现了消协职能的归位,值得点赞。如今,有了司法解释撑腰,消协可以更加理直气壮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颁布21年,并经过了两次修正,但是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并没有根本改变,而消费者的娘家——消协,也处境尴尬。消协的职能多体现在开展消费知识宣传,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方面。即使有消费者求助消协,消协对商家霸王条款也往往停留在点评、调解、提请媒体曝光的层面,对违规商家的约束作用有限。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消协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仅消费者不满意,职能被潜规则架空的消协自身也感到“英雄气短”,于是乎,消协俨然演变成了一个鸡肋组织。

  现在,前有浙江省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宝贵案例,后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尚方宝剑。如果各级消协组织能挺直腰杆,通过公益诉讼等形式为消费者积极维权,对改善消费大环境大有好处。

  “乔丹”商标权案打到最高法的意义

  □吴学安

  4月26日,恰逢“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共10件案件。迈克尔·乔丹与耐克公司曾先后提起80余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的34起作出一审判决,均宣告耐克公司、迈克尔·乔丹败诉。2015年4月,迈克尔·乔丹与乔丹公司之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又被判决驳回上诉。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此次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职业篮球联赛著名退役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则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商标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这家位于福建省晋江市的体育用品生产商,先后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

  一直以来,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商标是否会与迈克尔·乔丹本人产生直接联想,是否损害其姓名权。另一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其中包括争议商标的具体情形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迈克尔·乔丹具有关联。在迈克尔·乔丹方面看来,乔丹公司“搭便车”的意图显而易见,目的是利用商标误导消费者。对此,乔丹公司给出的说法则是,20多年生产经营当中,该企业面临的假冒以及侵权案件众多,其在经营当中无奈对正在使用的“乔丹”商标的周边注册了一些商标,但从未使用这些周边注册的“防御商标”,申请这些商标并无恶意。

  虽然此案并未当庭宣判,但却有着极为重要的标杆示范意义。乔丹商标案显示了一些跨国公司在世界上增长最快的消费者市场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挑战。乔丹公司使用的品牌是否对迈克尔·乔丹构成姓名权上的侵害,还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裁量判断。但该系列案件是在法学上具有边界性的特殊案件,也反映了我国一些企业在品牌运营上存在的问题。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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