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海口市有关部门组织拆除违法建筑时,发生执法人员殴打妇孺的现象。海口市委书记孙新阳5月1日对该事件做出指示,要求市区领导道歉并看望受伤群众和家人,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实进行调查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加强对执法队员和联防队员的警示教育。目前,海口市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处置,对7名参与殴打群众的人员进行治安拘留;海口市秀英区政府区长1日晚引咎辞职,另有3人被问责。
全面依法治国,政府部门要带头守法。执法人员代表政府执法,决不能以非法甚至犯罪的手段去制止违法行为或者拆除违法建筑。上述事件中,执法人员殴打群众的行为是对法律的粗暴践踏,也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严重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我们不允许执法犯法,也不允许执法人员滥用手中的公权力。面对违法事件,采用以暴制暴的处理方式,执法违法不仅有损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而且有可能使事态恶化,激发社会矛盾,给社会治安埋下隐患。
要守法,必须先懂法,执法人员要有法律意识,要对法律有足够敬畏。一些执法犯法乱象的发生,暴露出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缺失。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经常性地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组织执法人员积极学习,使法律意识真正入脑入行;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和处罚的力度,对违法的执法人员决不姑息迁就,严肃问责。
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一位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容侵犯,公权力对法律的敬畏是我们的安全保障。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