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是可提供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降低维权者的边际成本。二是建立高额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提高维权者的边际净收益以鼓励维权积极性
4月26日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白皮书显示,2015年全国法院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职责,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超过14万件,比上年增加一成多。
现代发展经济学在对穷国与富国进行大数据的对比研究后发现,贫富的差距不在于资源禀赋的差距,而在于产权制度的保护。对我国而言,高度资源和投资驱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保护知识产权才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础保障。我国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通过司法保护等手段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还存在不小的差距,现有的法律体系还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例如知识产权维权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笔者认为,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需要优化维权与侵权两者之间的博弈关系,设计出一套有利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打击侵权人不法行为的公共政策。
利用法律制度的强制力来界定和保护产权是一项“社会发明”,能够充分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总福利。而对产权的保护,主要是指对产权的“排他性”进行有效保护。可以说,如果不建立对产权利用的排他性权力体系,就很难有合理的经济秩序。不过,“理性经济人”总是基于“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来做出决策行动:当控制和保护产权的“边际成本”高于其带来的“边际收益”时,产权将被放弃,市场也不会有效地配置这样的资源。具体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来,维权者因为打官司周期长、成本高、获得赔偿低,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久而久之,不少维权者即使被侵权也不选择诉诸法律,而侵权者因为损失小、获利多,侵权行为变得有恃无恐。
毫无疑问,知识产权中的保护与侵权存在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博弈论告诉我们,在“承诺博弈”中的“承诺”(法律的惩罚),需具有可观察性和可执行、可被“信任”,才能达到“威胁”的目的,否则所谓的“威胁”只不过是句唬人之语。换句话来说,只有“可执行的威胁”,才是有效的“承诺”。比如:公共场所吸烟问题,罚款是“可执行”的,而“判刑”是不可执行的。“有法可依”必须加上“有法必依”,才能赢得法律应有的尊严。
当然,知识产权保护中“可执行的威胁”远比公共场所吸烟罚款复杂,涉及取证难等特殊性。但从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博弈关系等出发,并充分考虑实际落实情况,可以设计出一套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政策。一是可提供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降低维权者的边际成本。例如降低维权者初期诉讼收费的门槛;优化法律程序,缩短判决周期;简化法律程序、缩短司法时间,提高对判决结果的执行力等。二是建立高额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提高维权者的边际净收益以鼓励维权积极性。例如:提高法律赔偿额度,建立类似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以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且,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一方,要设计一套惩罚制度,令其非法攫取知识产权的“边际成本”要远远大于其“边际收益”,从源头上消除攫取行为的获利动机。(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盘和林)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