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政治生态正在不断改善。然而,一些党员干部面对大好形势却出现了思想上的迷茫,陷入“为官不为”的泥潭。他们担心在严格的纪律规矩面前,干事就会“出事”;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不担当。这种认为干事就会“出事”的想法显然是错误的,必须加以澄清。同时,我们也要把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为敢担当的干部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促进“为官有为”。
准确区分党员干部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所谓无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并非故意导致不良甚至有害后果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由于疏忽而未能预见或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无意过失表明党员干部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出现危害后果。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追求个人私利而罔顾党纪国法的行为。判断是不是无意过失,关键要看其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若是存在主观故意就不是无意过失;看其行为的出发点是为了推动改革发展还是为了谋取私利,如果是为了谋取金钱、荣誉、权力、地位等私利,也不是无意过失。
在宽容无意过失的同时坚决打击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凡是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福祉、有助于解决改革发展中难题的事情,党员干部都应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大胆地干。这其中总会存在一些未知的或不确定的因素,党员干部也难免会出现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这是正常现象。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办什么事情都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万无一失,谁敢说这样的话?”因此,我们要包容无意过失。习近平同志强调: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当前,我们要坚持创新发展,更需要给敢担当的党员干部以宽松的行动空间。因为创新就是求新求变,就有可能出现无意过失。宽容无意过失,对的就坚持、不对的赶快改,新问题出来抓紧解决,有利于保护有担当、有魄力、敢决断的党员干部,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其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同时,对于党员干部为谋取私利而违纪违法的故意行为,必须严加惩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宽容无意过失不是放松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对无意过失的宽容,目的是鼓励党员干部勇担当、有魄力、敢决断,绝不是容忍党员干部独断专行甚至铤而走险。对于独断专行这样的行为,即使不存在谋取私利、没有违纪违法,也必须加以制止和纠正。为了防止个别党员干部借无意过失掩盖本可以避免的过失,应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让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领导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加强廉政风险点监控,将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干干净净做事、明明白白做人。
把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既能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又能坚决打击违法违纪的腐败行为;既能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又能校正“为官不为”的倾向,现实可行、势在必行。
(作者为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教授)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