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裸泳帮”自由抢镜不能一笑置之

2016年04月22日 15:35   来源:荆楚网   西湖

  4月13日,摄影师“牧马人”在南坪南路哑巴洞给一对新人拍婚纱照。裸泳者直接裸身爬上礁石,当看到有人在岸边照相时,他们大部分人都转身过来,一边吹着口哨,一边大声朝岸边喊“给我来两张”。(4月22日《重庆晨报》)

  这一帖文将“裸泳”这个老话题重新推上风口浪尖,引发多方关注,笔者看了下网友评论,大家讨论最多的还是公德心问题。多数网友认为“裸泳”有伤风化,抢镜更是“耍流氓”的行为,少数网友认为,该现象在国外比比皆是,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无需太在意。笔者以为,无论国外有月亮有多圆,在国内,就按得国内的规矩来。

  2005年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裸露身体是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恶劣的认定有以下几条标准:(1)引起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2)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3)向异性或未成年裸露身体;(4)在重要地区或者重要场合故意裸露身体;(5)裸露身体,使被侵害人遭受惊吓的。

  明令禁止,何需再争论?无非就是又是“国内外差别”之争。可“国内外”真的有差别吗

  不少网友坚持裸露是人身自由,应该不受限制。可孰不知,即使在他们眼中自由的国外,裸泳也是受限的,国外的“天体浴”是有指定场所,超过场所外围就属于违法行为。新闻中的“裸泳帮”的抢镜的地方并不在裸泳的指定场所,即使在国外,也是要受到惩罚的,

  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人有之,总有那么一些人,不珍视自己的隐私,不尊重别人的感受,不尊重社会公德,故意要“恶心人”,也不值得大惊小怪。但既已有法律在前,那么网友可以看热闹,执法者就不能。前两年,关于海南三亚裸泳裸晒的放任管理,就已备受社会诟病。

  当时评论认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近十年之期,三亚有关部门才开始整治公共海滩的裸泳裸晒,尽管有亡羊补牢之效,但正是长期的违法不究,才养成了裸泳裸晒者的有法不依。有句话叫做有恃无恐。之所以无恐,是因为有恃——既然本来不可裸变成了裸了就裸了,变成了“裸了也白裸”,于是“不裸白不裸”,致使裸泳裸晒者越来越多。

  前车之鉴,必须警醒。三亚逐走裸泳裸晒事件的教育警示意义远远超出了三亚一地。裸泳裸晒有伤风化,不能一笑置之,各地要严格管理,防范于青萍之末而不是禁止于“蔚然成风”之际。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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