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上缴红包”就能既往不咎?

2016年04月01日 10:47   来源:东方网   郭元鹏

  3月30日,广东省纪委官方网站“南粤清风”通报称,2015年,全省查处违规收送“红包”礼金558人,有5820名党员干部主动拒收或上缴“红包”礼金9058.3万元。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收送“红包”问题724件,处分743人。(3月31日《新快报》)

  提倡“主动上缴红包”是正确的,也是反腐的一种形式。不过“主动上缴红包”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成为了新版“割发代首”,只要把红包主动上缴了,就万事大吉了,就既往不咎了,就可以安全着陆了,就能继续放心的继续工作了。这其实也是尴尬的现象。

  不是所有的腐败都能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激励的制度,鼓励伸出了手的人,能缩回自己的手,能够积极的改正自己的错误。这确实是反腐的需要,在腐败问题不可能完全发现的语境之下,需要这样的“主动上缴红包”。但是,“主动上缴红包”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是没有问题的了。因为,犯罪已经成为了事实。“主动上缴红包”并不能消除他们受贿的基本事实。

  这似乎是很纠结的事情了。不鼓励“主动上缴红包”,一些腐败行为可能就要隐藏下去了。鼓励“主动上缴红包”之后如果还按照受贿的标准处理,就会打消一些人“主动上缴红包”的积极性。其实,这一点都不矛盾。只是说,对于“主动上缴红包”的纠错行为,我们的制度该给与怎样的表达和宽容?

  这牵涉的其实是一个度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对“主动上缴红包”的行为,多是十分宽容的,只要“主动上缴红包”,就没有任何问题了,大不了只是教育教育。这就等同于是漠视犯罪,宽容犯罪。坦白从宽是我们的坚持的标准,这个标准也是对的,关键的问题在于坦白从宽需要有基本的底线,不能是上缴之后就万事大吉了,就一点事情也没有了。还是应该给与必要处罚的。

  当然也有人说,如此这般谁还愿意“主动上缴红包”?其实这就需要我们在实施了坦白从宽的政策之后,如何坚持抗拒从严的打击。对于不“主动上缴红包”的,我们应该提高打击标准。只要是纪检部门发现的,不是主动承认的,就一棍子打死。还值得关注的是如何界定“主动”和“被动”,不能再如此的没有具体标准了。想想一些人上缴的红包是不是最完整的?如果有人收了10万上缴了1万呢?或许所谓的“主动”只是迫于无奈的“被动”。更或许“主动上缴的红包”只是九牛一毛,只是章鱼为了保命丢给纪检部门的一挂肠子。

  一个法治时代,一个反腐时代,不能指望“主动上缴”,更不能对于“主动上缴”的宽容没有底线,别把“上缴红包”演变成“割发代首”。可以从轻处罚不能既往不咎。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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