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分享别忘尊重原创 守护人类思想的尊严与活力

2016年03月28日 08:18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评论部

  “阳光分走一半还是阳光”,有人曾以此来形容“分享”的意义。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点击、分享”成为人们阅读新知、传播信息的日常方式。懂得分享、乐于分享,也逐渐成为移动互联时代的重要品质,使得人们在“独乐乐不如众乐乐”中感受新媒体时代的魅力。

  然而,在一些互联网媒体从业者眼里,知识和信息的“分享”似乎等同于“免费”。从不久前武钢一个普通家庭命运的报道被“抄袭式转载”,到问答社区“知乎”上的网友原创文章不时被微信公号剽窃;从“今日头条”获得融资引发“谁的头条”争议,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去年首次对公众号抄袭行为立案……凡此种种,都掀起一阵阵舆论热浪:在这个倡导“共享精神”的时代,如何在分享经济与尊重原创之间找到平衡点?

  不错,开放、平等、协作、分享,是互联网精神本质。但正如有人反问的:如果拿的是别人家不允许拿的东西,那叫什么分享?纯属偷盗。这也难怪,当年《华尔街日报》总编罗伯特·汤姆森公开怒斥谷歌无偿使用报纸内容为自己牟利,称它无异于网络时代的“寄生虫”。

  把眼光推远一点,为什么近代中国由技术领先转而逐渐落后于欧洲,在工业革命的浪潮中败给了西方?有人分析,专利制度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中国人还在为各种秘方绝活“传男不传女”而计较的时候,专利制度一方面突破了知识分享的障碍,一方面对知识生产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工业革命的标志性发明飞梭、珍妮纺纱机和瓦特蒸汽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横空出世。同样地,也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存在,印刷术的发明才没有造成“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的知识生产困境。

  相比传统印刷术,互联网的效率不可同日而语,其内容分享对传统媒体造成的压力,更大大超过了书籍盗版。正因如此,无论互联网“原教旨主义者”如何强调其公益性,欧美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始终抱持坚定的态度。早在1997年,日本新闻协会发表了《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声明》,明确要求互联网企业、电子媒体在转载新闻信息前必须取得同意,并注明转载来源。声明得到了全社会的响应。在美国,当年两个20岁的年轻人创建了音乐分享平台Napster,9个月即拥有了超过1000万的注册用户,获得巨大成功。2001年2月,美国法院判决Napster侵权。美国人用这样的判决来表明立场:提倡共享精神,但绝不能践踏版权底线。

  反观我国,因为产权意识的淡薄和产权保护的不力,在PC互联网时代,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竞争就是高度不对称的。当时,众多商业新闻门户网站大量免费使用传统媒体的内容,一些网站赚得盆满钵满,而那些默默为它们提供信息资源的传统媒体却江河日下。讽刺的是,许多惯于吃“免费午餐”、缺乏原创能力的门户网站并未能将竞争上的优势延续太久。进入移动互联时代,自媒体对门户网站的不对称竞争让那些过去的抄袭者无路可走,逼得后者也不得不起而“维权”,或者另辟新途。

  事实雄辩地证明,媒体融合时代,传播格局、舆论生态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平台和渠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内容为王”的发展信条,并不能因此而捐弃。媒体是思想的生产者,从始至终都要置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语境之中。一旦抛却了对原创作品应有的敬畏与尊重,简单搬运、跟风抄袭,盲目追求点击率和转发量,无论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都将在无视知识价值的风潮中坍塌。

  毫无疑问,互联网是我们这个世界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人类那些永恒的知识和瞬息万变的信息之流,在互联网搭建起的知识之树上,日夜不息地汇集。那些原创的、散发着鲜活的思想热力的作品,需要像生命一般被重视,它是人类知识之树的根基。正如一位政协委员在今年两会所呼吁,“只有保障原创的智慧成为永久的实惠,才会有十年磨一剑的精品问世。”当我们点击电脑鼠标、手机屏幕,分享知识和信息时,不要忘记,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才能更好守护人类思想的尊严与活力。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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