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主应否为群员担责?

2016年06月02日 10:31   来源:环球时报   

  编者按:微信建群,司空见惯。群成员在群内有不法行为,群主是否应负连带责任?近日在浙江某地,一微信群群主因未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而同该成员一起被判刑。“群成员违法,群主也要担责”,该判决结果引发一些讨论。对此,两位专家发表了不同看法。

  王四新:群主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微信群群主应当承担责任,指群主应为群内成员发布的违法信息,尤其是对他人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社会后果的信息,或者按照现行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信息,群主应和信息发布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群主并不能够因为群组成员发布违法信息已受法律处罚,而自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任何超过三个人的群组,都构成半封闭、半开放的公共空间。在这样的空间里,群主应当预见到,法律明令禁止传播的内容,比如诽谤性信息、谣言、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暴力和淫秽等信息,都可能借助这样的交流空间进行传播。因此,自群主建立群组那一刻起,就应牢记义务,就应当意识到,自己所建立的这个信息传播分享平台可能存在风险,并随时保持警惕。

  换句话说,群主建群,将大家集中在一个平台上进行信息分享和信息交流,既给自己和大家带来便利,也可能潜在地或直接地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风险和责任。对与所建群组有关的责任,群主并不具有天然的免责权。相反,群主对群内信息分享和传播的安全,包括法律安全,负有直接和全面的责任。

  其次,在群主没有将群组管理权限移交给他人的情况下,相对于群内其他成员,群主享有更多更大的成员、内容管理权限。群主更便于通过设立并不断重申群规的方法,倡导大家合法合规地进行信息传播和信息分享活动,群主也更方便对发布不良信息的群内成员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比如将发布违规违法信息的成员剔除出群等。

  换句话说,微信群群主把群组创建出来之后,如果放任群内成员反复多次进行违法的信息传播和分享活动,对这种违法行为不采取任何措施,比如向服务提供商举报、及时剔除违法发布信息的成员或采取其他措施,杜绝违法信息的传播和分享,群主就应当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

  第三,建微信群并选定群组成员,通常都是群主为满足自己向特定成员、特定群体传播和分享信息的目的而做出的行为。也可以说,设立微信群组的目的,首先且主要是服务于微信群群主的利益和需求。在信息分享和传播的过程中,微信群群主不能只用群组来满足自身需求而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在享受权利和便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也与法律的基本精神,即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要求是一致的。

  群主对群内信息的传播和分享要尽注意、审核和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要为严重违法的信息传播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这是原则,是大前提。在坚持这个原则的前提下,群主如果对群内违法信息的传播和分享尽到了自己该尽的义务,可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减免一定的责任。(作者是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顾理平:群主“连坐”原则应慎用

  微信群成员在群内有违法言行,群主是否得跟着“连坐”?这个问题之所以引起关注,就在于几乎每个微信使用者都可能建群,成为一个或若干个群的群主。若群主需要“连坐”,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承担?这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法律问题归根结底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其核心,应是群主在微信群中享有何种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群主建群,一般都出于一定目的,包括工作、学习、生活等。群主有发出邀请的权利(其他成员在进群后同样享有邀请权),也可出于某些原因把个别群成员“踢”出(这是群主仅有的“特权”)。此外,群主实际并不具有比群员更多的权利。无论议程设置,还是观点分享,均与一般群员无异。简言之,群主的权利主要表现在组群和“踢人”上。

  群主有组群动因和组群行为,自然附带负有“管理”义务。群主的义务主要表现在建群目标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群员一定程度的监督提醒和“踢人”上。对出于非法目的建立的群,当然要依法惩治,这里不再赘述。

  需要讨论的是,一个合法群建成后,群主的监督提醒和“惩罚”义务如何履行?具体而言,群主在履行义务时会面临两种困难:一是时间和精力上的困难。由于微信群处于即时开放状态,群员情况也复杂多样,特别是对于信息交流过于频繁的群,群主的监督提醒和惩治义务,无法24小时即时履行,而且也往往无暇对所有内容进行监督。二是对内容的审核困难。群主很多时候只是一个普通人,并不具备类似媒体把关人那样的综合素养。群成员观点表达是否不当,传递信息是否失实,发布视频是否有违公序良俗,特别是某些新出现的禁忌,群主很难及时获知和权衡界定。

  对这些问题应怎么看?微信群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公共平台,封闭性决定其传播范围有限可控,危害程度也介乎私密和公共平台之间。新媒体时代,微信群在信息观点分享、人际关系聚合甚至化解社会压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体应予以支持,对群主应持宽容态度。

  群主则应“适当履行”相应“管理”义务。“适当履行”主要指:群主对群员的行为,如表达观点、传递信息、发布视频等,是否在相应时间内有监督和提醒;对现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群主是否提醒警示,对屡教不改者是否及时监督和“惩罚”。在这个基础上,即使群主失职,未能即时(及时)对群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提醒,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法官在自由裁量时,也有必要给群主足够宽容度,慎用“连坐”。当然,适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根本解决问题。(作者是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舆情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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