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新媒体传播的伦理规范

2016年03月02日 09:30   来源:人民日报   胡钰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新媒体也要讲导向”,这为规范新时期新闻传播行为确立了根本原则。近年来,以移动化、微传播为特征的新媒体传播改变了媒体生态,也让新闻传播机制呈现新特点,网民个体的自生产、再传播成为普遍行为。新媒体的繁荣让新闻传播的活跃度大幅度提升,同时给新闻传播有序发展带来了挑战。预防新闻传播失范,一方面靠制度从外部进行约束,另一方面靠伦理从内部进行约束。新媒体传播并非无禁区,需要树立一些核心伦理理念、形成基本伦理共识。

  尊重客观事实。新媒体中的新闻传播追求“无事不报、无报不快”。一个新闻事件出来,往往快速报道、转发、传播,而且越是反常的内容传播得越快,甚至加上情绪化的评论,造成新媒体中充斥许多不实信息。这种“快传播”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事实第一性、新闻第二性”的新闻本源理念,它不追求在事实基础上进行传播,因而削弱了新闻传播的公信力。不容否认的是,不论传播方式如何,尊重客观事实始终是新闻传播的底线。每一次新闻传播都是对传播者信誉的展示,传播者必须对新闻源和新闻事实进行核实,在理性判断的前提下进行传播。

  尊重知识产权。新媒体传播中的大多数新闻内容并非原创,而是源自其他机构或作者的作品。当前,新媒体新闻传播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渠道过剩、内容不足。这种现象源于新闻采写的专业性和信息源的有限性。新闻内容作为新媒体传播中的核心资源,凝结了原创者的劳动,应予以充分尊重。这种尊重体现在新闻作品的署名权上,即凡转发新闻内容一定要注明作者及其代表机构名称;也体现在新闻作品的收益权上,即如果点击率带来传播平台的收益,应与内容提供者分享。

  尊重个人隐私。在新媒体的新闻传播中,传播者获取信息更加便捷、非法传播后追惩力不强,因而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保护不够。大量揭秘性传播、透露个人信息的无意识传播,乃至“人肉搜索”的攻击性传播,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维护良好的新媒体新闻传播秩序,必须把尊重个人隐私作为道德底线和行为共识。

  尊重社会公益。新闻作品既是公共品,也是商品。前者体现在新闻作品的社会服务功能上,后者体现在新闻作品的市场信息价值上。对许多传统媒体而言,其商业价值是通过以提供新闻产品为主业的整体影响力来实现的。而在新媒体的新闻传播中,许多传播者将新闻作品的商品属性无限放大,力求实现自身平台商业价值最大化。这种行为忽视了新闻作品的公共品属性,会出现低俗新闻、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甚至出现赤裸裸的新闻交易行为,导致新闻传播的社会效益受损。从新闻传播的社会职能上看,新媒体一样要坚守社会效益优先原则,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侵害社会公益。

  尊重国家利益。新媒体的新闻传播打破了国内国际界限,成为国际传播的大舞台。在这一舞台上,支持中国的正面声音在传播,诋毁中国的负面声音也不时出现。在这种负面声音中,不乏恶意丑化中国形象的谣言,利用“揭秘”“独家新闻”等方式来否定中国领导人、中国政策、中国历史的内容。对此类“新闻”,新媒体传播者要有敏锐的辨别力和牢固的思想定力,坚决不传播,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新闻伦理的实现,离不开新闻传播者的自律。实现这一自律,需要媒体从业者提高新闻伦理素养。在自媒体传播中,几乎所有网民都是新闻人。因此,新闻伦理素养培育面对的就不仅是新闻媒体,更要面对全体网民的新闻传播行为。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新媒体自身的传播效力,积极建设微博、微信与客户端中的新闻伦理传播平台,在新媒体中增强自我引导力量,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新闻传播秩序。

  (作者为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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